索引号: 0001/2019-006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9〕151号
公开日期: 2019-09-20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咨询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规〔2019〕003—政府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咨询评审管理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19




镇坪县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咨询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或政府注入项目资本金项目。咨询指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评审指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议、审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原则上指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县发展和改革局认为有必要咨询或评审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等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咨询公司评估(审查)后,方可批复。同一项目,已经中省市评审通过的,县级不再重复评审。

第三条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特别重大或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政府投资项目,视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审查)意见。建设项目评审或咨询费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从项目前期费用中列支,评估质量由评估机构负责。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评审重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项目清单,并定期组织项目建议书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要求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正式评审时与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解答专家提问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五)评审专家与会后,成立评审专家组,自行推选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总体或专项规划以及行业规范、各类评估标准等,对项目必要性进行评审;

(六)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重点是项目的可行性。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项目清单,并定期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要求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正式评审时与会介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情况、解答专家提问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选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

(五)评审专家与会后,成立评审专家组,自行推选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或地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范、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评估标准等,重点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的,按委托合同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给予第三方咨询机构必要配合;

(六)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或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意见;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评审意见或评估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库,向中省申报资金或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

第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概算调整方案的评审重点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概算调整方案的规范性、合理性、完整性等。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概算调整方案,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项目清单,并定期组织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概算调整方案评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要求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正式评审时与会介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调整概算方案情况、解答专家提问等;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选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

(五)评审专家与会后,成立评审专家组,自行推选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专业规范、行业标准、相关政策等,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的,按委托合同执行。项目建设单位要给予第三方咨询机构必要配合;

(六)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意见;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或概算调整方案。已批复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建设项目,方可组织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已批复项目概算调整方案的项目,方可继续组织实施或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方案,上级有相关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上级没有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审查。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项目清单,组织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评审要求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正式评审时与会介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情况、解答专家提问等;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给予第三方咨询机构必要配合;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人选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

(五)评审专家与会后,成立评审专家组,自行推选专家组组长。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或地方法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范、产业政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各类评估标准等,重点对项目实施方案政策性、技术性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的,按委托合同执行;

(六)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或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查意见;

(七)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评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已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库,向中省申报资金或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或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八条  建立镇坪县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各领域专家组成,任期3年,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遴选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并报县政府聘用后,列入评审专家库。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包括评审专家入库资格审核、信息记载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

第九条  入选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科学、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有关工程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工程咨询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证书;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入库专家按照专业进行分类,每类不少于10人,总数一般不少于50人,具体包括:

(一)规划研究专家类,由具备空间和发展规划研究、规划评审、合法性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二)项目咨询研究专家类,由具备研究和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重大项目后评价报告等相关技术能力的专家组成;

(三)工程设计审查专家类,由具备完成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估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能力的专家组成;

(四)工程造价咨询专家类,由具备编制和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报告及其他相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能力的专家组成;

(五)工程建设管理专家类,包括土木建筑、水电水利、消防绿化、道路交通等;

(六)财会审计专家类,包括财务、审计、金融、证券等;

(七)相关行业类专家,包括安全、公安、消防、教育、卫生、养老、司法等。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审定,报请县政府解聘,并终止其专家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按程序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私自向他人透露项目评审资料、内容和意见的;

(三)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等应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而不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五)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二条  项目专家评审采用专家组制度,专家组成员采用随机抽取或直接选定的方式确定。每个拟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选定3~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开展评审,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自行推举产生,履行组织具体评审、归纳各方意见、综合撰写评审意见等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费用和委托咨询评估费作为项目前期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执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审查)费用参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和重大事项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19〕214号)规定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专家或第三方咨询机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或评估(审查)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记入个人(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