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0-0162 | 发布文号: | 2020年第135号 |
公开日期: | 2020-05-22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二、提倡和鼓励广大群众综合利用秸秆、落叶等。
三、凡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群众监督举报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举报电话:0915-881236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