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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个保密宣传月 ——守住不能说的秘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6 16:05 字体:[大][小]

每年5月是保密宣传月。今年5月是我国第32个保密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是: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实现保密工作转型升级第一步战略目标,夺取疫情防控和保密工作双胜利。

一、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国家秘密等级如何划分? 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绝密级不超过30年。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机密级不超过20年。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该条规定同时指出:“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四、保密载体有哪些?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五、复制保密载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1.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六、为什么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手机、数码相机、MP3、MP4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产品。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极有可能使涉密计算机被植入间谍窃密程序或感染计算机病毒。一旦移动介质感染窃密病毒,当再次接入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时,窃密程序会迅速将U盘上的涉密信息自动发送到互联网上的指定邮箱,窃密者就可以获取涉密计算机上的涉密信息。

七、为什么不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送国家秘密?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

八、打电话、发短信也会造成泄密事件吗?普通电话存在串音和载波辐射问题,有的电话线是暴露在外的,可以被搭线窃听,如果在通话中谈论国家秘密,就会造成泄密。而手机通信传输系统,是开放的无线通信系统,通信信号是在空中传输的,只要有相应技术设备,就可以截听通话内容。同时,手机还可以与互联网无线连接,所以在手机通话中谈论涉密内容或用手机发送或存储涉密信息,很容易造成涉密。

九、保密法对国家秘密信息的管理方面有哪些禁止性规定?1.禁止非法复制、积累、存储国家秘密;2.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3.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十、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遵循什么原则?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

十一、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