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0-0081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20〕49号
公开日期: 2020-04-2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招商引资奖励激励办法(试行)等2个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招商引资奖励激励办法(试行)》《镇坪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4日     



镇坪县招商引资奖励激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全民招商积极性,营造开放招商浓厚氛围,以开放招商引领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镇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县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单项表彰奖励,年终考核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奖励现金1万元,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加0.5分。

第二条 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内资、外资、合资)投产年纳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实际纳税县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内资、外资、合资)招聘镇坪籍员工达到20人及以上的(以参加并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统筹费人数认定),按5000/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当年新注册外资、合资企业1户奖励10万元(人民币)。新引进落地外资、合资企业及原有外资、合资企业增资扩股实际到位外资折合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对以商招商引进陕西省以外资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除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享受上述政策外,优先支持引荐企业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扶持。

第六条 对社会自然人引荐外资企业或境外自然人投资的,按引荐落地外资企业当年到位外资的3‰给予引荐人一次性现金奖励(引荐人属在职在岗国家公职人员的不予现金奖励,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记工作实绩档案一次)。原有外资企业增资扩股不再给予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以上奖励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行年度核算奖励。市、县已有或新出台其他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同步叠加享受。

第八条 奖励由企业和引资人提出申请,县招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认定结果在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和对外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商服务中心核实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九条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的将视为一个引资团体,应自行协商委托1名代理人员以团体名义申报奖励,并提交委托书。引资人必须在项目引进中发挥联系引荐、协调推进作用,申报奖励时需提供项目引进时在县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引资人确认表。

第十条 关于纳税奖励,以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为依据;关于劳动就业激励,以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凭证、企业发放工资报表为依据。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在县级设立的招商引资专项奖励经费中列支。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统一兑现奖励。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奖直接兑现给投资企业在镇坪注册的公司;单位集体奖励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发放个人;引资人获得的个人奖励直接兑现给个人。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的,追回奖励资金,撤销荣誉称号,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011日起实施,20221231日废止。原《镇坪县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镇政办发〔2018165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hp.gov.cn/Content-2180980.html

 

 

 

 

 

 

 

镇坪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构建规范、精准、高效的招商引资工作体系,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绩效和水平,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热情接洽、积极推进、支持到位、特事特议、制衡有效原则,做到内资外资、民企国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四个一视同仁”和外资、民资、国资、财资、融资“五资同引”。

第二条 落实“亲自接待、亲自洽谈、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要求,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不定期召开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项目准入、签约文本、项目落地、环境保障等方面工作。

第三条 各镇、各行业部门要积极策划招商项目,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建立招商项目库,制定招商项目册。

    第四条 通过各类招商活动平台、“镇坪招商”公众号及其他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推介招商项目。

第五条 各镇、各行业部门要广泛收集线索信息,重要线索信息要及时与县招商服务中心对接联系,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建立线索信息登记和引资人备案登记。

第六条 各镇、各行业部门均可自行与有意向来县投资人进行初步接洽,根据工作需要,县招商服务中心可派员参加。重大招商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资本属性,向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七条 一般招商项目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组织预审。涉及县域经济发展多个领域的重点招商项目,由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对列入县级以上规划的重大招商项目报请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正式谈判取得一致意见形成协议,由县招商服务中心将协议文本函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政府委托领导与投资人签订招商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书正本采取统一格式,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殊优惠政策另行签订合同附本。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商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由各镇人民政府与投资人签订招商协议书。 

第九条 项目投资人须持双方签字盖章的招商协议书到县招商服务中心进行招商项目备案,持招商协议书和招商备案书到县发改局申请项目立项审批。

第十条 招商协议签订后,由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按照项目属性,明确牵头主抓责任部门,研究企业注册、规划选址、建设供地、基础设施、政策配套支持等项目建设落地推进工作,清单交办任务,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招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准确提供各项报表资料。

第十二条 对投资方非不可抗拒自然因素,不按照合同(协议)规定履约的,下发《镇坪县招商项目终止通知书》,该项目应按合约终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注销其税务登记,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其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 县招商服务中心要全程跟踪做好项目洽谈、项目准入、项目签约、公司注册等前期服务保障工作。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一名县级领导包抓、一个工作专班援建、一个牵头部门负责、一套政策保障落实的“五个一”援建工作机制,用一流营商环境保障投资企业进得来、留得住、干得好。

第十四条 各镇、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投资强度大、就业带动强的投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和奖励扶持力度。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坪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hp.gov.cn/Content-2181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