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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0-0000 发布文号: 2020年第604号
公开日期: 2020-10-19 公开目录: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门诊制度

预防接种人员工作职责

1、预防接种人员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资格认证,人员数量配置与辖区内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周期相适应,熟悉业务知识,有应急处置能力,相对稳定。

2、预防接种时应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登记、预检、预防接种等各项工作,卡介苗固定专人接种。

3、接种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或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4、预防接种前要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本次接种疫苗的有关内容,严格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本规范的要求实施预防接种,预防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无反应方可离开。

5、做好预防接种基本资料的收集、保存、报告工作。

6、实施信息化管理的预防接种门诊应及时将相关预防接种信息及资料录入计算机系统。

疫苗管理制度

1、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疫苗的计划、分发和管理工作。

2、应根据免疫程序、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

3、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销售方或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4、在接收疫苗时,应对疫苗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进行核对,做好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5、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6、各种疫苗贮存、运输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7、发现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来源不明等疫苗,应当逐级上报。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5年。

冷链设备管理制度

1、冷链设备应按计划购置和下发,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2、冷链设备要有专门房屋安置,正确使用,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良好状态。

3、建立健全冷链设备档案,并通过中国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4、对储存疫苗的冷链设备进行温度记录,记录保存2年备查。

5、应有专人对冷链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冷链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6、冷藏车和冷库的安装与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承担。冷链设备的报废,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1、预防接种场所室外要设有醒目的标志,室内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并准备好预防接种工作台、坐凳以及提供儿童和家长留观、等候的条件。

2、预防接种门诊应当按照咨询/登记、预防接种、留观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预防接种有序进行。预防接种室、接种工作台应设置醒目标记,在预防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       

3、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核实受种对象,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

4、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询问的内容;当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是否预防接种。

5、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记录接种疫苗相关信息。嘱咐留观,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等。

6、统计本次预防接种情况和下次预防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预防接种留观工作制度

1、接种前家长应掌握儿童的身体状况,如有明确过敏史则不能进行疫苗接种;如正在发热或患有各种疾病应暂缓接种;如属早产儿或营养不良、体质较差者,也应暂缓接种。

2、儿童接种后留在预防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出现不良反应要立即处理和报告,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接种后要适当休息,不做剧烈运动,不吃刺激性食物,接种当天不洗澡。

3、儿童接种后如出现高热或其他接种反应要及时到医院诊治。

4、有些疫苗需按一定的间隔时间连续多次接种才能有效,所以一定要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和日期接种。

5、如孩子经常外出,应告知家长,办理相关手续,告知外出时应注意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咨询、接种,以免漏种。

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制度

1、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2、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控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为AEFI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3、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AEFI后应当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药监部门报告。

4、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AEFI后48小时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AEFI、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AEFI时,在2小时内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报告。

5、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由县级以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作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

6、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执行。

信息档案资料使用管理制度

1、各接种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告和归档保存管理工作。工作人员有调整时,必须做好移交工作。

2、资料的类型包括:人口、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冷链设备等基础资料;预防接种、疫苗出入库、冷链温度等记录表;疫苗可预防疾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调查表;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情况等统计报表; 各类培训、会议、宣传、督导、计划、总结、报告、论文等资料;电子信息和影像资料等。

3、各级文字资料需按时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实行档案化管理;各类数据库资料需随时备份保存。

4、建立信息化资料查询、使用制度。其他部门或机构查询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等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5、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未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向其他部门和人员提供。

6、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将儿童基本信息、预防接种信息及时录入系统信息库,在完成每次接种的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流动儿童管理制度

1、流动儿童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

4、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5、 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6、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7、充分利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流动儿童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对无法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流动儿童,必须在本地建立该儿童的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并做到儿童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