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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1/2019-0134 发布文号: 镇文旅广电发〔2019〕24号
公开日期: 2019-06-26 公开目录: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等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镇,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根据《镇坪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试行)》要求,现将《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等四项服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

          2.《镇坪县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

          3.《镇坪县各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

          4.《镇坪县各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标

            准(试行)》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2019年624
















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  为适应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共图书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镇坪县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

1.2  公共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源为读者提供书刊借阅、参考咨询、展览、讲座和数字文化等服务。

1.3本标准适用于镇坪县公共图书馆。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2.2  公共图书馆内的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盲人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公众免费开放。

 2.3  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区、借阅区、咨询服务区、公共活动与辅导服务区、业务区、行政办公区、技术设备区、后勤保障区等应合理安排布局,以适应免费开放后读者增量和藏书增量需求。

 2.4  公共图书馆应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及各楼层有服务区分布图、安全疏散通道图,人行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办证方法、借阅规则、免费项目、便民措施、开放时间等规章制度及各类服务信息应在显著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符合规范。

 2.5  公共图书馆应保持安静整洁。公共图书馆为无烟区,应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公用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2.6  公共图书馆须设立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保持畅通。

 2.7  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公共安全应急预案,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安全提示标识明显,安全通道畅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相关知识,能够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并组织读者疏散。

 2.8  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立不低于借阅区总面积10%的少年儿童借阅和数字文献服务区域。

三、开放时间

3.1  公共图书馆实行全年免费开放制,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双休日应对外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 56 小时,实行错时开放。

3.2  公共图书馆因故变更开放时间或需暂时闭馆,须向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报告并经同意后,提前一周向读者公告。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情况,应及时告知读者。

四、文献资源建设

4.1  公共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建设重点。保持重要文献、特色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量保持地方文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体系。

4.2  公共图书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采购正版文献,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

4.3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征集地方文献,为家族家谱、民间古籍等珍贵文献提供良好的存藏条件。

4.4  公共图书馆要通过召开读者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形式,调研掌握读者阅读需求,科学制定文献采购方针,在通盘考虑馆藏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上,购置读者欢迎、需求量大的图书。

4.5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技术规范对收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及时编目,建立便捷、实用的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查询系统。对编目后的文献应尽快发布,提供使用。报纸须在到馆当天上架,期刊自收到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上架。新书到馆后,公共图书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上架。

4.6  书刊应有序排架,降低错架率。开架书库内要有馆员巡视,保障查阅的快速、便捷、准确。积极发现潜在读者和读者的潜在需求,把特定的图书推荐给特定的读者。做到为人找书、为书找人。

4.7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加强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资源建设,逐步建成具有镇坪特色的数字文化资源库群。

4.8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总分馆制或流动服务机制,不断丰富馆藏文献资源,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通借通还的现代文献配送体系和流通体系,充分发挥县图书馆对镇综合文化服务站和村(社区)图书室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辐射作用,促进基层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4.9  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量≥0.6册,人均年增新书≥0.04册。

4.10  馆藏电子文献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报刊、视听资料等,以品种计数,年入藏量应达到100种以上。

4.11  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购置经费由政府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图书馆服务的正常开展,文献购置经费应与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

五、服务内容

5.1  基本服务。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借阅服务和一般性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5.1.1  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利用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和设备开展数字文化服务,提供的数字资源不低于2TB

5.1.2  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服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1.3  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5.1.4  公共图书馆应因地制宜采取预约借书、电话(或网上)续借、流动借阅以及为残障读者送书上门等便民服务措施。通过读者报告会、集中培训、个别指导等方式对读者进行阅读辅导,不断提高读者的信息素养和利用图书馆的能力。

5.1.5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书刊宣传推介活动,编制推荐书目、导读书目,举办书刊展评,提高书刊利用率。图书馆年书刊宣传不低于300种;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6次以上;人均到馆0.4次以上。

5.1.6  公共图书馆应开展讲座(报告会)、展览等读者活动。年举办讲座(报告会)的数量不低于12次。

5.1.7  公共图书馆应努力创立特色服务品牌,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

5.1.8  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遵循公益性原则。严禁提供大型娱乐游戏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要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利用网络,控制上网时间,并进行上网内容的选择指导。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上网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2  流动服务。公共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镇、村(社区)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

5.3  总分馆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在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下,建立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形成统一的机构标识,统一的业务规范,建立便捷的通借通还文献分拣传递物流体系,提升同一地区公共图书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能力。

5.4  远程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建立网站,为读者提供网上服务。网站应包括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古籍保护、书目检索、参考咨询、读者信箱等栏目,内容及时更新。 

5.5  个性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可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5.6  其他服务。公共图书馆须依法保护馆藏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读者隐私,确保不泄露读者个人信息。还应设立寄存包、饮用水供应、放大镜等免费便民服务。

六、服务方式

6.1  志愿服务。图书馆应建立志愿服务机制,规范志愿者管理,队伍有一定数量,实施上岗培训,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合法。

6.2  馆际合作。鼓励与各县图书馆及省内外图书馆开展馆际合作,加强在活动组织、人才队伍建设、资源共享、文化品牌培育等方面的学习交流,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6.3  馆企合作。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图书等方式,参与图书馆文化事业。

6.4  政府购买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措施创新服务形式。

七、服务人员与监督

7.1  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配备齐全,结构合理。

7.2工作人员应具备图书馆服务必备的知识和专业技能,遵守中国图书馆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7.3  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解答读者咨询。

7.4  工作人员要维持服务区域的安静,言行轻声。因故离岗时须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7.5  公共图书馆应在馆内显著位置设立读者意见箱、公开本馆服务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接受读者监督。对读者的意见和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采纳合理建议。

7.6  公共图书馆应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进行12次读者满意率调查,读者满意率不得低于85%

八、附则

8.1  本标准可作为镇坪县公共图书馆和各镇分馆及村(社区)服务点绩效考核依据。

8.2  本标准由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8.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镇坪县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


一、总则

1.1  为适应文化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镇坪县文化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全县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实现全民艺术普及目标,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文化馆服务标准》(GB/T32939-201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文化馆事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镇坪县文化馆服务标准》。

1.2  文化馆是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满足公民文化需求,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艺骨干、开展文化艺术教育培训、艺术创作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服务。

1.3  本标准适用于镇坪县文化馆。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

2.2  文化馆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讲座厅、舞蹈排练室、书法、美术培训室、乐器培训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群众开放。

2.3  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免费项目、开放时间、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告,文字和标识规范。

2.4  文化馆应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

2.5  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通道畅通。

2.6  文化馆应当有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公共文化需求的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以及演出、展览、培训、流动等各类服务设备。

2.7  文化馆内各服务区域环境应当保持整洁美观,舒适干净。服务区域应定期消毒,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室外活动场地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环境要求。文化馆为无烟区,禁烟标识明显。

三、开放时间

3.1  文化馆应当每天开放,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3.2  文化馆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

3.3  文化馆若因故需临时闭馆或暂时关闭某些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须向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报告并经同意后,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情况,应及时告知公众。

四、服务内容

4.1  基本服务。文化馆应免费组织开展演出、展览、培训辅导等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指导镇综合文化服务站、文化馆分馆开展文化业务工作,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开展培训、法制、科普、教育等服务。

4.1.1  文化馆常设的基本服务项目有7项。包括开展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服务;举办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行公益性展览、展示和演出;开展流动服务;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文艺作品创作辅导;辅助性服务。

4.1.2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文艺活动(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年度不少于30次,其中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

4.1.3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书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型展览,每年举办流动展览不少于6次。

4.1.4  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开展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4.1.5  文化馆年度组织各类理论研讨活动和文化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4.1.6  文化馆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不少于5个。

4.1.7  文化馆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中应努力创立活动品牌。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群星奖”项目的创作、表演,增强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4.1.8  文化馆应积极创办宣传读物,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指导交流。

4.1.9  文化馆应组织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以及其它违反国家法律的文化服务。

4.1.10  文化馆年度举办各类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文化艺术及科普、法制、农技等培训,文化馆每年不少于15期。

4.1.11  文化馆年度组织文化馆分馆、镇综合文化服务站人员培训辅导不少于2次。

4.2  流动服务。文化馆应通过组织社会群众文化活动、建立基层服务点、流动文化车等形式,定期下基层演出、展览和辅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将文化服务延伸到镇、村(社区)。

4.2.1  文化馆应指导和帮助分馆、镇综合文化服务站、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

4.2.2  文化馆年度组织馆办文艺团队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次),举办展览不少于4次。

4.2.3  文化馆业务人员应遵守下基层制度,文化馆业务人员每年下农村和基层培训、辅导时间不少于30天。

4.3  数字服务。文化馆应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实现数字资源共享,镇坪县文化馆应建有本馆网站,信息服务内容至少一个月更新一次。

4.4  总分馆服务。文化馆应在县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下,在镇、村建设分馆,建立普遍均等的文化馆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文化服务互联互通,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形成统一的机构标识,统一的业务规范,提升同一地区文化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能力。

4.4.1  文化馆分馆常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不低于3项。

4.4.2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组织机关、企业、校园、社区开展文艺活动(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年度不少于3次。

4.4.3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组织书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大型展览,每年不少于2次。

4.4.4  文化馆分馆应积极创办、组建、辅导馆办文艺团队。馆办文艺团队均不少于1个。

4.4.5  文化馆分馆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中应创立活动品牌。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民间艺术的搜集整理。

4.4.6  文化馆分馆应做好全民艺术普及的辅导培训工作,每年举办艺术培训班至少四期,师资力量如若不足,可向总馆乃至市馆申请人力支援。

4.5  综合服务。文化馆应与图书馆、博物馆(文物陈列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机构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服务,提升文化系统的服务效能。积极配合县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完成年度文化工作任务。

五、服务方式

5.1  志愿服务。文化馆建立志愿服务队,规范志愿者管理,队伍有一定数量,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合法。

5.2  馆际合作。鼓励与各县文化馆开展馆际合作,加强在活动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非遗保护、文化品牌培育、基层文化辅导、合作办展、艺术培训等方面的交流学习,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

5.3  馆企合作。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等方式,参与文化事业建设。

六、服务管理与监督

6.1  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使用普通话,文明服务。

6.2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确保服务安全有序。

6.3  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6.4  文化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公众满意率调查,满意率不低于80%。接受上级部门对文化馆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和监督。

七、附  则

7.1  本标准可作为镇坪县文化馆和各镇分馆及村(社区)服务点绩效考核依据。

7.2  本标准由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7.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镇坪县各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


一、总  

1.1  为适应各镇综合文化服务站(以下简称文化站)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镇坪县各镇文化站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民族素质和塑造高尚人格,发挥文化教育人民、引导社会、促进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GB/T32940—2016),《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镇坪县各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镇坪县所有文化站。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站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向群众免费开放面积占站舍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80%

2.2  文化站应设置图书阅览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室、文化活动室、多功能展示厅、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并免费开放。

2.3  文化站应配备演出服装、灯光、音响、乐器等文艺活动器材、体育健身器材以及用于培训、展览、广播和信息网络传输的设备。同时,要根据各镇文化特色配备与服务相关的其他设备、器材,并且逐年添置更新必要的设备。

2.4  文化站应有规范和醒目的站名牌,门厅内有设施分布图,各功能房应有醒目的标识,无障碍设施应设置专用标识。

2.5  文化站应对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在站内醒目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须符合规范。

2.6  文化站图书室藏书不少于2000册,图书采选注重贴近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报纸杂志不少于10种。

2.7  文化站的环境布置应反映本镇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营造具有特色的文化氛围。

2.8  服务场所环境应做到整洁美观,室内舒适干净,室内、外活动场地应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环境要求。

三、开放时间

3.1  文化站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的需求调整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2  节假日期间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

四、服务内容

4.1  站办基本服务。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图书阅览、文艺展演、宣传教育、数字文化服务、科学普及、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广播影视公共服务等服务项目。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信息,服务当地,本地区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受益率不低于50%

4.1.1  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3次。

4.1.2  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3次。

4.1.3  编排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2支,组织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2次。

4.2  指导辅导服务。文化站应积极组织指导、辅导所辖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文化活动,每年指导村文化室开展文体活动不低于4次,年度挂钩指导的农村文化示范点不低于4个,下村辅导不低于20/人。组织、辅导群众文化团队不低于3个。

4.3  图书借阅服务。配合县总馆做好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年开展包括优秀读物推荐在内的阅读推广和读书活动不少于4次。

4.4  数字化服务。利用共享工程资源组织收看视频、讲座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0场次;利用共享工程资源开展信息查询等服务。

4.5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服务。年举办非遗表演、展览、比赛、传承培训活动不低于2次。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收集、整理、申报,建立完整的民间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4.6  文物保护宣传和文化市场监督。有文物保护宣传和文化市场监督的相关制度,年举办文物保护宣传不低于2次,文化市场监督常态化。

五、服务管理与监督

5.1  文化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5.2  文化站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

5.3  文化站公共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不得承包经营。开放时间应与文化站开放时间一致。开放时,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严禁提供大型游戏娱乐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5.4  文化站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热心服务,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5.5  文化站应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社会文化艺术人才和社会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5.6  文化站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80%。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7  文化站应接受上级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  

6.1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文化站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6.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镇坪县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服务标准(试行)


一、总  

1.1  为完善镇坪县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镇坪县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镇坪县所有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二、服务设施与环境

2.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达到“四室一厅一场一台”(一个文化活动室、一个棋牌室、一个图书阅览室、一个电子阅览室、一个多功能厅、一个文化活动广场、一个舞台),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2.2  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

2.3  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培训等功能。

2.4  棋牌室应配备有象棋、围棋、跳棋、扑克等棋牌,禁止赌博等一切违法行为。

2.5  图书阅览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音像制品不少于100张(种),4个以上阅览坐席。

2.6  电子阅览室应配备有2台以上电脑,实现免费Wi-Fi覆盖。

2.7  多功能室应配备多媒体、音响、话筒、课桌椅等设备,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

2.8  文化广场应配建有文化墙,设置有阅报栏等,配备一套体育健身路径、一副篮球架、一架乒乓球台等,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

2.9  百姓大舞台(文化舞台/戏台)配备灯光、音响等演出设备,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以建设文化礼堂,配套化妆更衣间、音响道具设备房、业务管理用房等。

2.10  应在醒目的位置标识“XX村或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2.1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对开放时间、免费项目、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在醒目位置公告,文字和标识规范。

2.12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环境应做到整洁美观,舒适干净。

三、开放时间

3.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农民的需求调整开放时间,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80天,每周开放时间累计不少于40小时。

3.2  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开放。

四、服务内容

4.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图书阅览、文艺展演、宣传教育、数字文化服务、科学普及、体育健身、艺术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服务项目。举办各类培训、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服务当地经济发展。

4.2  支持群众依托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兴办新民风讲习所、读书社、书画社、乡村文艺俱乐部,组建文化社团、演出队、健身队等,结合传统节日、节庆活动等,组织开展文艺演出、电影观赏、广场舞比赛、家规家训评选等文体活动。

4.3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综合性文化活动不少于1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4期,组建文体团队不少于1支。做好活动文字、图片、声像记录。

4.4  鼓励各类文化机构、文艺团体与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对子”,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也应积极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申请帮扶活动,吸纳有奉献精神的文化志愿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群体提供针对性的文化服务。

五、服务管理与监督

5.1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同时,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5.2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加强规范管理,建立财产登记保管制度、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图书借阅制度等。

5.3  电子阅览室要遵循公益性原则,免费对群众开放,开放时间应与服务中心开放时间一致。开放时,要关注读者上网情况,严禁提供大型游戏娱乐及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网站的浏览服务。未成年人上网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5.4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每年定期开展群众满意率测评活动,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80%。对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5.5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接受上级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  

6.1  本标准可作为制定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绩效考评标准的依据。

6.2  本标准由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

6.3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