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1-0475 | 发布文号: | 2021年第71号 |
公开日期: | 2021-02-26 | 公开目录: | 规划计划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县城经营秩序,营造整洁、有序、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一切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为镇坪县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摊点和流动摊贩。
二、水果、蔬菜、小百货等摊点不得沿街占道经营。
三、严格规范厂家、商家的节假日促销行为,未经审批、严禁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在任何路段、门前举办各类促销、展销活动。
四、沿街门店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对在责任区内流动占道经营进行劝导、纠违;各门店必须在店内经营,不得在店外堆放和销售物(商)品、设立灯箱招牌和遮阳棚伞;从事餐饮的经营户不得出店设桌、摆放炉灶;车辆清洗、维修、装饰行业不得占道作业;加工、焊接及修理行业不得出店占道施工。
五、各商家、经营户要自觉遵守,积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者,请在规定时间内自觉整改到位。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清除(扣押)其相关物品,并处以罚款。
六、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镇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坪县城市执法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