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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7种情况启动行政调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6 16:09 字体:[大][中][小]

  7种情况启动行政调查 投资人“买者自负”)

  对于五大金融“灰犀牛”风险之一的非法集资问题,监管开始征求意见。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并有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行或转让股份等七种情况下,应当启动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此外,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刑事打击之前,7种情况启动行政调查

  2014年以来,我国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

  一系列涉案规模高达百亿元的非法集资平台先后被司法机关调查,包括:“e租宝”非法集资案、泛亚有色涉嫌非法集资、快鹿集团两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存款、“中晋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等。

  此前,处置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非法集资罪”,主要依据《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则规定了启动行政调查的情形和相应的手段措施。

  银监会表示,处置非法集资要“行刑衔接,分别施策”。源头治理是根本,刑事打击是后续手段。强化行政处理有利于源头治理。因此,征求意见稿对非法集资行政调查作了明确规定,并在案件移送、协调配合等方面与刑事司法程序作了衔接。

  征求意见稿对启动行政调查的七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一种,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

  第二种,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第三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第四种,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

  第五种,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

  第六种,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

  第七种,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银监会表示,处置非法集资要“防打结合,打早打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