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8-0293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8〕210号
公开日期: 2018-12-2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 (2018年-2020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2018年-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镇坪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5号)文件及《安康市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公通字〔2018〕192号)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淘汰任务

以营运柴油货车为主攻方向,以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为重点,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加快淘汰,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到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20辆。

2018年,全县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10辆;

2019年,全县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5辆;

2020年,全县完成淘汰工作任务。

对排气口冒黑烟及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抽测不合格车辆,一并纳入淘汰任务。对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同时,可通过激励淘汰、以旧换新和转出安康市等措施削减柴油货车保有量,减少柴油货车使用比例。

二、淘汰标准及核定

(一)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认定标准为在我市(县)注册登记,经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公示,达到现行排放限值标准,且低于引导淘汏排放限值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及油改气车辆(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

(二)淘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市(县)公安交管部门统计的报废注销、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据为准,其中灭失注销和公告牌证作废数量不得超过淘汰总量的40%。   

(三)鼓励营运类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提前淘汰,按照车型年限对提前淘汰车主给予经济补助,对淘汰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的车主依法给予税收减免。同时,鼓励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第三方社会力量对淘汰并更新为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汽车车主,给予购车优惠。

(四)提前淘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纳入补助范围提前淘汰的老旧车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申领发放实行“只要淘汰报废,就可享受补助”的基本原则。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市县按照4:6的比例分级承担,涉及市县负担部分,市县再按4:6的比例分担,为加快推进车辆淘汰更新,由县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补助资金,保障政府补助及时兑付。省级和县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按照年终公示的实际拆解车型及数量由市财政据实清算。

(五)提前淘汰是指低于《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中规定的使用年限1年以上(含一年)。注册登记时间及使用性质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淘汰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标注时间为准。

(六)环保、经贸、交通运输、公安交管、财政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1.环保部门负责老旧车的核定、公示及削减氨氧化物和颗粒物总量的核査核算工作;

2.经贸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的上门回收、拖移拆解、补助申领及监管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营运老旧车的提前淘汰工作;

4.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办理提前淘汰老旧车的注销登记和淘汰数据核准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的核拨工作;

6.上述部门按照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会商确定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老旧车治理工作。

(七)申请提前淘汰老旧车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市(县)注册登记或转入登记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货车、油改气车辆(经市场监管局备案);

2.经市级环保部门核准、公示;

3.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4.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5.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可有合法资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6.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申领补助资金时,因机动车相关牌证缺失,经由管辖地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后,凭出具的机动车相关注册登记信息证明,即可办理补助申报。

(八)补助限额标准、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

1.补助限额标准:

车型

补助限额标准(单位:元)

2018年度

2019年度

2020年度

重型营运载货车

33000

30000

26000

中型营运载货车

20000

18000

15000

轻型营运载货车

9000

8000

7000

微型营运载货车

6000

5000

4000

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

7000

6000

5000

“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

8000

7000

6000

注:以上补助均为一次性补助。车辆类型以公安交管部门登记数据为准。并参照附表《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类型对应表》执行。

2.补助比例:

1)载货汽车:排放标准为国三及以上,提前淘汰的按照补助限额全额补助。排放标准低于国三,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三轮汽车及低速货车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报废年限2年以上),提前淘汰的按补助限额标准全额补助;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5年(危险品运输性质车辆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不满2年),提前淘汰的按补助限额标准60%给予补助。

2)对于牵引、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或专用类等残值较高车辆具体的补助范围、标准等可根据机动车污染治理需要,分别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3)对排气口冒黑烟及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抽测不合格车辆,可参照补助限额标准中的对应车型,按标准的60%给予补助。

4)对其他需要淘汰的高排放车辆,可根据机动车污染治理需要,由市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淘汰补助办法。

5)补助期限为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6)不享受补助车辆类型:

一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老旧车;

二是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

三是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仍无法达标排放的车辆。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一)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凡申请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通过省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或委托机动车注册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代办。申请时应填写《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如需委托他人代办,还应提交车主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由县环保、公安、经贸、财政部门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核验并认定补助标准。

2.回收拆解。申请后,车主将报废车辆交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

明》并上传管理信息系统。

3.注销登记。车主在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上传注销登记信息。

4.领取补助。车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转账账户信息,经县级环保、公安交管、经贸、财政部门核准后,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县经贸局,由经贸局再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账。

(二)申领补助资金需填写或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陕西省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三)提前淘汰老旧车车主的确认

提前淘汰老旧车车主是指环保部门公示老旧车的注册登记所有人或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的实际所有人;机动车实际所有权转移,未能及时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原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化无法及时变更或确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故、出国、单位消失等其他特定原因,在申请办理淘汰补助时,需经机动车管辖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查询无盗抢、查封记录,申请人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填写承担法律责任承诺书后,按申报程序申领补助资金。具体办理程序、需提交的相关证明由县经贸局负责制定,财政、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给予经济补助。对提前淘汰的车辆予以补助,鼓励公示的高排放车辆更新为节能、新能源汽车。(县财政局牵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经贸局配合)

(二)实施限行措施。依法划定并公布县中心城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辆的严控和过境临时通行区域,制定相关管制措施。(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

(三)严格运输行业环保达标管理。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淘汰,加快推进营运货车更新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进度,督促运输企业及经营户及时淘汰名下高排放老旧车辆。(县交通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

(四)严格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管执法。一是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全县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系统;二是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系统未建起之前,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道路通行监督抽测,重点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0BD燃油和车用尿素质量、尾气排放达标等工作,借助市环保局平台进行检测。(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加大维修单位监管力度。交通、环保部门应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和机动车排放污染检测与维修(I/M)制度,并督促维修企业建立机动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纂改破坏0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机动车所有人通过排放检验和未经治理就出具维修治理证明等严重作假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县交通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配合)

(六)提升拆解能力和服务保障。全面提升机动车拆解和服务保障能力,优化报废汽车回收价格体系。县经贸局负责落实拆解企业主动上门回收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为提前淘汰车主提供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便捷服务制度,促进群众主动规范报废车辆,对确定的老旧车辆,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拖移或者拆解工作。县交管大队负责办理提前淘汰高排放老旧机动车的注销登记和淘汰数据核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拆解的车型、数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同时,对在车辆吊装、拖移和影像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给予拆解企业一定补助。强化机动车报废拆解行业监管,建立车辆拆解在线监督核查机制,加快实现车辆拆解过程的影像化管理,确保车辆拆解可认定、可追溯、可核查。对拆解能力滞后、有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整改或撤销经营许可。(县经贸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配合)

(七)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合力共治。充分利用税收、企业奖励、市场运营等手段,引入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交易服务企业等第三方社会资源,合力促进高污染高排放车辆加快更新淘汰。加强淘汰更新工作全流程监管,建立便捷的更换新车渠道,方便群众査询信息、办理报废、更新车辆及补助申领“一窗办、一网办、便捷办”。(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牵头,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配合)

(八)强化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加大县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机动车遥感监测和超标排放执法能力建设,保障监测系统运营和淘汰工作经费,支持柴油货车尾气排放深度治理。(县财政局牵头,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配合)

(九)加强宣传引导。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及淘汰更新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货车司机树立绿色驾驶意识,提高加合格油品、合格车用尿素、及时维修保养和淘汰更新高排放车辆的自觉性。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做好公示淘汰车辆车主的劝导及入户宣传工作。建立有奖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局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的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段安均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日常工作开展,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二)建立调度机制。县治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调度机制,每月调度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推进情况,将淘汰更新年度任务和终期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对淘汰任务未按时完成的,或者有关责任部门不认真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任务的,由县政府公开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经贸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促进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补助政策实施、汽车报废、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四)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及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经贸部门要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落实主动上门回收制度,并为提前淘汰车主提供上门拖移、补助申领等便捷服务。对落实服务保障措施的企业,经县高排放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财政部门按照实际拆解的车型、数量,在车辆吊装、拖移和影像化管理系统建设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重型、中型载货车每辆600元、其他车型每辆200元。

 

附件: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类型对应表

 

                

 

 

 

 

 

 

 

 

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助车型

与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类型对应表

序号

补助车型

机动车车辆类型

1

重型载货车

重型普通货车;重型厢式货车;重型封闭货车;重型罐式货车;重型平板货车;重型集装厢车;重型自卸货车;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重型仓栅式货车;重型平板自卸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全挂牵引车;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大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2

中型载货车

中型普通货车;中型厢式货车;中型封闭货车;中型罐式货车;中型平板货车;中型集装厢车;中型自卸货车;中型特殊结构货车;中型仓栅式货车;中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中型半挂牵引车;中型全挂牵引车;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中型载货项作业车。

3

轻型载货车

轻型普通货车;轻型厢式货车;轻型封闭货车;轻型罐式货车;轻型平板货车;轻型自卸货车;轻型特殊结构货车;轻型仓栅式货车;轻型半挂牵引车;轻型全挂牵引车;小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小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轻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4

微型载货车

微型普通货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货车;微型罐式货车;微型自卸货车;微型特殊结构货车;微型仓栅式货车;微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微型载货专项作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