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9-028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9〕1号
公开日期: 2019-01-07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

镇坪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该病以高热、高死亡率等为特征,病猪为主要传染源,通过接触传播,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也可传播。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县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安康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镇坪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农林科技局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调度、协调全县各方力量,开展全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2.2.1农业部门:1)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组织检查、督导,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3)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对规模养猪场进行调查、采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扑杀、补偿等费用及损失做出全面评估;(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5)监督、指导对疫点生猪的扑杀、生猪和猪肉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疫点、疫区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生猪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7)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及时采样送检;(8)组织调运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疫区生猪和同群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和同群猪(包括污染物)消毒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10)培训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11)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2.2相关部门职责:

纪委监委部门:对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问责。

宣传部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住建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市场监管、环保、双创等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和处置,严禁流入养殖环节。

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农林科技局部门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疫情处置工作,坚决打击非法行为。

交通部门:加强对进入我县辖区内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配合农林科技部门做好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工具的备案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市场生猪产品的监督检查。

邮政部门:加强对邮件的管理。

经贸部门:协调组织市场供应和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供销部门做好猪肉产品的“五进”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监管。

环保部门:配合农林科技局部门做好病死或扑杀生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卫计部门:做好非洲猪瘟宣传、释疑解惑工作。

财政部门:根据防控需求,及时拨付疫情防控经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猪产业发展项目安排的配合工作。

金融部门:积极协调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供销部门:牵头开展以阳晨产业联盟为主的重点企业生产的猪肉产品“五进”活动,强化产销对接,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产业发展,促力脱贫攻坚。

水利部门:加强河道管理,杜绝病死猪进入河道,发现病死猪进入河道及时打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扶贫部门:负责做好生猪产业稳定发展,促力脱贫攻坚。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做好相关协调组织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测

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畜牧兽医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县非洲猪瘟的排查监测工作。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县农林科技局或畜牧兽医中心报告。县农林科技局或畜牧兽医中心应迅速派出2名以上官方兽医到现场,通过临床表现、病理变化进行诊断,判定为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消毒等措施,并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县畜牧兽医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根据确诊结果,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四、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国家划分重大动物疫情级别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二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15日内,2个以上(含)镇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Ⅱ级)疫情

15日内,在1个镇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自然村发生疫情或在养殖场、屠宰场、市场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分级响应

我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和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镇坪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I级疫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疫情后,县政府根据县农林科技局的建议,启动I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力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依法设置临时检查站,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肉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治安。

4.2.2Ⅱ级疫情响应

发生重大疫情后,县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力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依法设置临时检查站,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暂停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肉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治安。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农林科科技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五、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林科技局立即组织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后由县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县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县境内区域。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县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野生动物控制

县农林科技局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通报有关信息,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5.4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6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6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由农林科技局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县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至少空栏6个月。

5.6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生猪、销毁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制定的非洲猪瘟疫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县农林科技局部门要报请县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应急物资储备按《陕西省动物防疫物资定量储备标准(试行)》要求进行储备,县级按1个疫点储备,约20万元)。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4技术保障

县农林科技局要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储备工作,加强开展技术培训。

6.5开展宣传

各镇、各部门应积极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七、附则

7.1本预案由县农林科科技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