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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单位: 慈善协会 联系电话: 0915-8820730

主要职责(负责人:潘维平  联系电话:0915-8820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慈善事业,关注民生,构建和谐镇坪,促进社会稳定,文明、健康发展,依法登记注册,成立陕西省镇坪县慈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是由镇坪县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弘扬传统美德,坚持以人为本,彰显社会关爱、义行善举,组织吸纳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安老抚孤、济贫解困、兴教助学、帮残助医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按照中华慈善大会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总体要求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接受安康市慈善协会、镇坪县民政局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发动和团体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慈善资金。(一)接受县内外各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现金及实物捐赠。(二)受理和承办上级慈善机构支援的慈善资金物资。(三)组织举办义演、义卖、义诊等社会活动。(四)建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基金。(五)其它合法方式的筹资筹物。

第七条 按照协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兴办各类慈善事业、资助慈善公益事业、开展安老抚孤、济贫解困等社会救助工作。

第八条 组织慈善交流活动,为在镇坪兴办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海内外人士和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帮助他们筹划和实施在镇坪的慈善活动。

第九条 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慈善活动。

第十条 强化慈善事业宣传工作,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上开办专栏节目,创办协会刊物,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文化及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第十二条 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为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由镇坪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起成立,并成为本会的创始会员。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以单位法人身份入会的团体会员及担任的理事、常务理事等职,在其离任后,根据本人申请,可转作个人会员。其团体会员资格,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由继任法人担任。

第十五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权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三)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有权监督协会的财务活动;(五)有权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四)按照协会宗旨,自觉参与慈善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可以自愿退会,本会也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以下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理事会决定召开;(二)有三分之二的会员联合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三)审查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五)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需要调整或变动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45名会员组成,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需有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三)审议财务预算方案及其他议案;(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五)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15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以行使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财务计划(草案);(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聘请顾问;(四)决定协会工作机构 、分支机构设置;(五)提出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六)筹备召开理事会;(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的职权:(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协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协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工作;(三)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可以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特邀顾问、特邀理事;(四)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四)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资金募集、对外合作、项目管理、社会宣传等办事机构,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金和资产管理第

二十九条 为保障慈善事业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设立“镇坪县慈善协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不动本只用息。

第三十条 其它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预算及有关部门的资助;(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赞助;(三)举办各项慈善事业的收入;(四)上级慈善机构的项目资金;(五)举办义演、义诊等慈善活动收入。

第三十一条 工作经费来源于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款利息和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运作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实行会计核算,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向捐赠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兴办或资助各类慈善事业;(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三)开展慈善活动的经费;(四)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支出;(五)协会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

第三十七条 资金的管理使用:(一)根据理事会会议决定的项目使用;(二)利用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策划实施慈善救助项目;(三)对定向捐赠。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实施专项求助;(四)对捐赠款1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基金。同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形式宣传其慈善义举。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财产属本会所有,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修改协会章程,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办公地址:镇坪县政府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