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19-006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9〕155号
公开日期: 2019-09-2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的通知

镇规〔2019〕004—政府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18日印发的《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201935日印发的《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属于国企助力产业扶贫政策性文件。近期,根据省扶贫办、省国资委关于国企合力团助力脱贫攻坚产业扶贫检查反馈问题要求,我们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形成了《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暂行)》《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实施办法(暂行)》和《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绩效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24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康监管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安银发〔2019〕42号)、《国企合力团助力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实施方案》(陕脱贫发〔2017〕4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由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注入3000万元资金至县人社局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专户作为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的政策性贷款。

本办法中的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人社局下设的镇坪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管理、按规定使用。

第二章  借款人范围、条件

第三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是: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

第四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小微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人(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3人)及以上的,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为15%(超过100人的为7%)、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无不良信贷记录;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小微企业经营范畴应属我县确定的主导产业,富硒农产品等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支持特色产业种植基地、特色产品加工销售、县人社局认定的“新社区工厂”“就业扶贫基地”等小微企业。

企业借款人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始创业者申请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优先重点扶持。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

第五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如果违反用途的约定,可提前解除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按期接受县扶贫局、县扶贫投资公司对企业在带贫益贫效果、贷款用途等方面的检查。

第六条  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发放的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3个月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社局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反担保物情况等事项;

(二)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县级创业贷款审批委员会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并对其资信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对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会议通过送领导小组终审后,向经办银行提交借款人资料;

(三)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对企业经营、资信、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与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签订担保合同,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

第九条  担保机构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实际情况放宽的原则,以无争议、无重复抵(质)押、易变现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汽车、机械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第三方企业或个人等进行反担保。反担保可以采取单一形式,也可采取多种形式联合担保。反担保抵押物应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鼓励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降低或免除反担保条件。

第十条  县扶贫局将资金列入扶贫资金“全口径”监管范围、县扶贫投资公司作为监督主体,应联合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季回访率应达到100%,建立健全回访档案,对存在贷款风险及时防控。

第十一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用于担保贷款发放规模量、代偿贷款,不得挪作他用,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

第六章  贷款贴息、利率

第十二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县人社局同合作银行协议确定,原则上参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执行,最高上浮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根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创业项目等情况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基础利率贴息。贴息资金通过争取上级就业专项资金、担保基金利息予以解决。

第七章  担保基金利息

第十四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汇入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由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共同管理使用,可用于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企业贷款贴息及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所需经费。

第八章  贷款回收、基金代偿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负责到期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贷款到期前3个月,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按时履约还贷。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债务人依法追偿。对逾期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可向县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并出具相关工作记录和证明资料。县担保机构按程序报县担保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全部利息。代偿率达到10%的,担保机构应当暂停经办银行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业务,经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县担保资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恢复相关业务。

第十七条  担保基金代位清偿后产生的债权由担保机构负责依法追偿,经办银行积极配合。债务人不能清偿逾期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依法对反担保抵押物或担保人按合同约定行使清偿权。清偿的债务包括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全部利息。对确实无法追偿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由此产生的损失,担保基金承担80%,经办银行承担20%。

资金投向协议到期后,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帐户内结余本金应按合同规定退还至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可聘请法律顾问或专业诉讼律师依法做好贷款回收及清欠工作,启动法律程序清收贷款本利所产业的诉讼等相关费用,应当要求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交通集团助力镇坪脱贫攻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镇政办字〔2019〕57号)要求,省交通集团助力镇坪脱贫攻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省交通集团助力镇坪脱贫攻坚产业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贷款发放、规范运行、绩效考核、协调对接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县人社局做好县级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贷款反担保管控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反担保抵押物的备案工作;县司法局做好反担保抵押物的司法公证工作;县审计局依法做好对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合作银行做好贷款业务经办,协助做好贷款反担保管控工作。

第十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集团助力镇坪脱贫攻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2021年9月30日止。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信贷记录

○良好     ○不良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  ○其他

吸纳人员就业情况

申请日现有职工人数

 

新吸纳就业人数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其中(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比例)

 

拟借款金额

 

拟借款期限

 

借款用途

 

还款方式

○到期一次性还款       ○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意见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审批委员会意见

根据贷款审批委员会            日会议审定,拟同意                       

                    贷款,拟贷款金额      万元(大写:                  整),期限      年,提请领导小组组长终审。      

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经办银行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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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规定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目的在于提高贷款业务审批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进一步明确贷款业务审批责任,规范贷款审批工作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贷款业务范围为《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贷款业务审批。

第三章  创贷中心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负责受理小微企业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申请,并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基本条件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不予办理;基本条件符合的会同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人员由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县扶贫局(县扶贫投资公司)、合作银行三方组成,尽职调查结束后形成尽调报告。

第四条  负责整理归集企业贷款业务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负责同合作银行建立贷款企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召集对初审通过的贷款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对经贷款委员会、县级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企业反担保抵押物情况办理反担保抵押物抵押手续。

第四章  贷款审批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由7人组成,分别由县人社局主要领导、县扶贫局分管领导、县创业就业局主要领导、县劳动监察大队主要领导、县创贷中心主任、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县创贷中心业务人员组成。

第八条  贷款审批委员会依据《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规定,从助力产业就业扶贫,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出发,并根据企业给县创贷中心带来的风险决定是否批准该笔贷款业务。

第九条  贷款审批会议的召开由县创贷中心视工作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按照县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管理权限,由县人社局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贷款审批会议。在充分听取各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待审批的贷款把关。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审批的成员必须提出明确审批意见,不得弃权。

第十二条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对不能满足审批决策的贷款应做“退回”处理,退回业务补充完善后按新业务流程重新上报。每笔贷款贷款审批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五人,含五人)以上委员签署“同意”审批意见,审批结论方为“同意”,才可提交领导小组终审。

第五章  绩效监督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绩效监督组由县扶贫局、县扶贫投资开发公司、县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绩效监督组对贷款企业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审查企业贷后资金使用方向、产业发展、带贫益贫、吸纳就业情况等,将资金使用方向、吸纳就业、带贫益贫等情况挂牌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绩效监督组配合县创贷中心、合作银行开展到期贷款资金的回收工作。

第六章  领导小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省交通集团助力镇坪脱贫攻坚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镇政办字〔2019〕57号)要求由相关县级领导、各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对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终审,并提出终审意见。

第七章  相关制度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如借款企业为贷款审批人近亲属,贷款审批人与借款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贷款审批人须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制度:无论是否产生实际损失,只要未尽职履行岗位职责,均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否决制度:领导小组对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业务流程包括受理、审查审批、发放和归档、贷后管理五个阶段。

受理:创贷中心(县人社局政务大厅)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对于贷款材料要件齐全、格式规范的客户贷款业务资料,应当即受理;对于贷款材料要件明显不符的说明原因予以补充或退回。

审查:对符合条件、贷款资料要件齐全、格式规范的申请贷款企业,创贷中心会同合作银行收集贷款材料,并进行尽职调查。创贷中心同步开展反担保抵押物的审查。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经创贷中心审查合规的贷款企业,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贷款审批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组长提议适时召开。经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贷款企业,由领导小组终审,确定是否贷款意见。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发放:审批事项完毕后,创贷中心会同合作银行及时办理反担保抵押物抵押手续,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函。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归档:及时将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工作时限: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内。

贷后管理:对已放款企业进行最严格的贷后管理,严格审查企业贷后资金使用方向、吸纳就业情况等。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

物信息共享实施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就业和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根据《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及审批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要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带动产业发展,助推产业就业脱贫目的。

二、信息共享备案流程

(一)已持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土地、房屋等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备案流程。

1.借款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抵押物清单,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2.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县创贷中心与借款企业签订抵押反担保协议,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抵押物备案;

4.县创贷中心将借款企业抵押物情况函告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二)暂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土地、房屋、在建工程等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备案流程。

1.借款企业向县创贷中心提供反担保抵押物清单并出具相关部门前置许可材料(县国土资源局用地备案文件、住建局项目选址意见文件、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备案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能证明反担保抵押物的合法合规性);

2.县创贷中心将“反担保抵押物清单”函告信息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信息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出具反担保抵押物前置手续合法性意见书;

4.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县创贷中心与借款企业签订抵押反担保协议;

6.县创贷中心将借款企业抵押物情况函告信息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7.信息共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备案工作,确保反担保抵押物本次贷款抵押后不得再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抵押。待借款企业贷款反担保抵押物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有效权证后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抵押并告知县创贷中心。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创贷中心职责

1.对反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进行初审,现场查看反担保抵押物状况;

2.对初审的反担保抵押物按函告成员单位复核;

3.对经成员单位复核通过的反担保抵押物办理反担保抵押手续。

(二)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

1.对县创贷中心函告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复核,并出具可否进行反担保意见;

2.对已出具可进行反担保意见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备案;

3.对抵押登记备案的反担保抵押物不再开展其它各类担保抵押备案手续,待该反担保抵押物不动产办理后,由不动产中心通知借款企业完善登记备案手续,交由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保管。

(三)县司法局(公证处)职责

1.对县创贷中心函告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复核,并出具公证备案意见;

2.对公证备案的反担保抵押物不再开展其它各类担保抵押公证手续。

(四)县人民法院职责

1.对县创贷中心函告的反担保抵押物进行复核,并出具函告前无反担保抵押物纠纷案件备案意见;

2.对备案后的反担保抵押物在后期的法律纠纷中,县创贷中心为法定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执行偿还权利。

(五)合作银行职责

1.对反担保抵押物情况进行备案登记,防止重复抵押、多头抵押;

2.配合县创贷中心做好反担保物审查、抵押备案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蔡小安同志担任组长,副县长涂世昌、扶贫局田辉同志担任副组长,县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人社局、政府办、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作银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抵押物共享管理统筹工作。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成员单位要将反担保抵押物信息共享工作当成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担当、创新方式方法。要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经营困难的企业资金需求,注重支持开拓市场能力强、有自主品牌、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的小微企业发展,依法依规提供便捷快速担保服务。

(三)切实防范风险。县人社局要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合作银行要及时跟踪贷款担保走向及变化,形成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对担保风险定期分析制度,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扶持

小微企业发展绩效评价方案

 

为加强镇坪县县级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实现资金绩效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明确产业扶贫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实现产业扶贫的精准、长效、稳定,根据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国企合力团助力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国企合力团助力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办法》(陕脱贫发〔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助力我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实际,精准发力、聚焦我县小微企业产业扶贫工作。

二、工作目标

紧抓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扶持我县小微企业发展机遇,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努力实现涉农企业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稳定脱贫目标;严格按照省扶贫办、省国资委检查发现问题,举一反三按时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相关部门责任,保障担保资金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评价内容

(一)县人社局县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联合合作银行、县扶贫公司对贷款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协助县扶贫公司严格把关贷款企业带贫益贫效果。

(二)县扶贫开发公司。认真履行好出资人的职责,加强资金安全监管,对县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供的贷款企业申报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把关,让该笔资金真正起到“扶真贫、真扶贫”作用。按照省市要求,按时报送资金投入情况,确保带贫益贫效果。

(三)代理银行。全程参与放款前、中、后的每一个环节,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固定资产估价、股权质押等企业资产,严格审查贷款企业的还款能力,确保放贷资金安全。

(四)贷款企业。一是按照申贷时提交的资金使用方案尽快使用资金,严禁转移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未严格按照方案使用资金的,贷款主管部门要登记失信记录,作为企业能否继续使用贷款资金和续贷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紧紧围绕企业发展目标,努力提升经济效益,同时将企业直接吸纳带动贫困户就业增收作为放款的必要条件,申贷每100万元吸纳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10人;三是企业通过直接带动、土地流转、产品销售等形式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同比应高于上年;四是设立专业会计出纳、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台账,确保企业财务规范运行。

四、评价方式

2019年下半年开始,每半年由县扶贫开发公司组织县人社局县级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合作银行开展一次县级创业贷款担保资金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绩效评价,针对企业自身发展及管理、资金使用、带贫益贫效果、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次年,县级创业贷款审批委员会根据上年度企业评定等次,确定贷款资金的续贷、展期或回收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资金监管。省交通集团积极参与对县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管,县扶贫公司加强对资金运行的监督。县级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牵头,建立镇坪县部门县级创业担保贷款协调机制,不定期通报创业担保贷款开展进度和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按制度要求开展内部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将县级创业贷款担保资金纳入全域扶贫资金监管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审计。

(二)健全规章制度。为规范资金运行、确保资金高效安全使用,参照《陕西省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制定完善《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增资扩股资金使用方案》、《镇坪县国企帮扶资金使用风险防控方案》等系列文件,明确准入条件,防控资金风险。

(三)加强风险防控。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公开公示,确保担保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将县级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纳入扶贫领域资金监管范围,联合县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转,发挥助力脱贫攻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