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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农产品网络销售生产质量标准

作者: 来源:县电商办 发布时间:2020-01-10 11:01 字体:[大][中][小]

为加强镇坪县农产品网络交易生产质量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县域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镇坪县农产品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镇坪县农产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规范

(一)注册登记

镇坪县开办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

(二)机构健全

设有规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施齐全

有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有配套、方便、清洁卫生的公厕及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有禁烟标志;有醒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有政策法规、价格行情、检测结果公告栏;有市场档案及其专用设备;有醒目的布局示意图;有醒目的标志牌;照明、采光设施完善;有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环境整洁

有专用场地,地面硬化,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五)整齐划一

有明码标价牌,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信誉卡。

(六)查验资格

应对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建立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自产自销农产品、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可追溯材料,并予以备案。

(七)严格准入

应与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经营者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加强巡查,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的食品和其它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封存和销毁等工作,并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规范

(一)诚信守法

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二)证照齐全

长期和季节性的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不无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三)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

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经营业户必须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即: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

(四)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还能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也将农产品生产者置于公共监督之下,约束了生产者不依标生产的行为,真正做到了源头控制,有效提高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当发生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根据溯源信息,可迅速切断来源并及时召回产品,减少危害发生,实现对违法者的责任追究。 

(五)禁止销售违禁商品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三、巡查管理规范

(一)巡查机构

1、县工商管理局设立巡查指挥中心,负责本局市场巡查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巡查工作经验。

2、工商所是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及经济户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小组管辖的巡查工作。

4、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局的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经营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使用的公章、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销商品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畜禽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经营行为。

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基础巡查。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经营主体,每年、逐户进行有计划、全面系统地巡查。

2、定期巡查。工商局和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自辖区经营者数量及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完成规定的巡查任务。

3、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整治或针对辖区内某一阶段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实施专项的、突击性的巡查。

4、交叉巡查。由工商局、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不同工商所、不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之间实施的互查活动。

5、督导巡查。由工商局、县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各工商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查看,督办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

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四、落实制度管理规范

(一)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1、产地溯源制。在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实行“农产品来源产地溯源制”。即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种植户或上一级批发商农产品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入市农产品产地证明。证物不符者,不得盖章,不得放行入市交易。

2、实名标注制。在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实名标注制”。零售业户应当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明示业户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来源明示表》、进货凭证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数量、批发商或种植户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二)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1、索取证照。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每半年核对一次。

2、索取票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3、分类归档。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4、监督落实。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

(三)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建立“快速检测室”。应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2、检测的重点项目。快速检测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粮油食品中黄曲霉素;畜禽鲜肉中水分含量及“瘦肉精”含量;熟肉制品、酱菜中的亚硝酸盐;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干货、蔬菜、水果中的二氧化硫;农产品中的保鲜剂、添加剂等。

3、及时分析公示。根据抽检工作情况,写出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分析,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和消费提示等。

4、不合格商品销毁。对初步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根据协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将样品送交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四位一体”管理规范

(一)健全网格模式

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工作标准,根据经营者规模大小,确定各网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二)明确网格职责

四个层面网格职责为:工商监管网格:依法行政、查纠违章;市场自管网格:依法经营、搞好自管;行业自律网格:自我管理、主动配合;社会监督网格:热心公益、积极监督。并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有关情况统一制成《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放置于市场醒目位置,以便内外监督。

(三)完善网格档案

依托各自网格层面的工作职能,以工商机关的“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完善网格监管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流程图、各类制度等,并健全工商巡查记录、市场自管记录和自律监督记录等台帐,形成动态的监管工作档案。

(四)及时沟通总结

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通报阶段性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部署有关专项检查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热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高效的监管合力。

六、信用分类管理规范

(一)信用分类

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以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农产品网络销售和生产经营者的综合管理事实为依据,对应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事求是,与市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综合平衡

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与省、市级评选等活动相结合,各类等级经营者数量比例应均衡、合理。

(三)距离监管

信用等级评定要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可适当采取“远距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实行“近距离、零距离”监管。

(四)动态认定

各级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经营主体信用信息;要根据巡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查办案件、年检验照等涉及经营者综合监管情况,发现影响信用等级认定的重大事项时,要随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提高或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