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0-017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20〕55号
公开日期: 2020-05-28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规〔2020〕003—政府办003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陕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贫困县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负面清单》(陕脱贫发2019〕16号)、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涉农整合项目资金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归集、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监管资金使用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计划资金的实施和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共计35项。其中:

中央层面17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助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8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到人到户补贴、农业生态环保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垦企业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改革、秦岭植物园建设配套、森林公安除外,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不纳入整合)、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城供水、水利前期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环保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其他。

市级层面9项:精准扶贫发展资金、村级互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畜牧产业奖补、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农村饮水市级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市级配套、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涉农资金项目。

县级层面1项:县级配套专项扶贫资金。

以上35项资金在“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资金一经整合,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用于支持脱贫攻坚。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发改局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专项规划,结合年度减贫任务目标,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各部门、各镇建立和完善全县下一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的贫困人口收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若出现行业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凡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扶贫项目必须进入“项目库”,对“库”外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第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测算当年整合资金规模,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整合资金来源计划、脱贫规划、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提取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审定。方案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上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查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将项目建设计划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

(三)整合方案和脱贫规划是中省扶贫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审批意见调整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九条  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在年中(约七八月份)调整一次,并按程序向上报备。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底可编制补充方案,原则上项目只增不减。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建立整合资金专户。县财政局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负责归集整合范围内所有的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统一管理。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将需整合资金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并通知原资金归属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县财政局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农整合资金报表。各镇、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确定项目,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资金专账,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四条  涉农整合资金的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资金足额归集到县涉农整合资金专户。

(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财政局5个工作日内通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整合计划,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拨付整合资金。

(三)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对已下达资金超过15个工作日未执行的,由专人催办;超过3个月未执行的,对项目实施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超过6个月仍未执行的,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中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市县投入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市县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项目支出必须由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金直补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互助资金贴息等。

(三)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四)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五)支持金融扶贫: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九条  为实现统筹整合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精准脱贫,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省要求,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救助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所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六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并承担项目实施及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服务单位依法按程序统一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申请调拨资金,需由监理服务单位确认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审计制。基础设施类项目竣工需接受审计监督。产业奖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质量保证金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

第二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实行分级负责、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资金报账可按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报账,也可实行工程决算审计后一次性报账,具体由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执行。项目实施部门按要求完善报账资料后方可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提高项目资金的报账完成率,当年下达的直补到户资金必须在当年完成报账,基础设施类项目当年未完成,跨年实施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度下达总金额的8%。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支付整合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涉农整合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资料和凭证的;

(三)报账资料审签未完成的;

(四)超计划资金实施未按程序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登记。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整合资金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县、部门、镇、村四级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提高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各级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加强整合资金监督检查。县政府是监管主体,强化部门监督检查职能职责,加大动态监督检查力度。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据中、省、市、县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审计监督、跟踪问效、督导检查力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经常性的督查、督办。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整合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逐个项目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整合项目计划资金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资金的;

(七)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统一纳入整合使用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25日原《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镇办发〔2018〕33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自动废止。

 

附件:1.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流程图

          2.涉农整合资金催办单、约谈记录表、问题交办单

 

 

 

 

 

 

 

 

 

 

附件1:

 

 






附件2:


        涉农整合资金催办单

项目实施单位

 

催办事项

 

 

 

 

 

 

                      业务股室:

 

 

项目实施单位回复

 

 

 

 

一式两份。





 

约谈内容

项目实施单位

 

 

约谈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签字

 

财政部门签字

 

                                       





涉农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核查问题交办单

项目实施单位(盖章)

 

问  题:

 

 

 

 

 

                    

整改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签字:                 财政部门签字:

 

2020年   月    日

 

说明:1.发现问题填写此表,问题经双方核实后,签字确认。

2.整改要求当场交办,限时完成。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hp.gov.cn/Content-2118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