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0-0415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20﹞46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2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规〔2020〕001-政府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镇坪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实现生活污水达标排放,促进农村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正常运行的集中式镇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管网及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应坚持谁使用、谁维护,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污水实行无害化、资源化、长效化处理。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集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镇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村级管理员的培训、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补助经费的核实、拨付及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
第六条 各镇是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二)负责建立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做好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年度考核及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备工作;
(三)每季度开展一次污水处理站自测(委托有资质且经环保部门备案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集镇污水设施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不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农村污水设施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不超过现行《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水质,发现出水超标,及时查明原因并组织整修到位;
(四)负责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对运行管理负责人的日常管理,未经县环保、住建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村级管理员;
(五)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及污水有偿收集处理的宣传引导,不断激发群众参与生活污水处理的自觉性。
第七条 运行管理人员负责设施、设备运行管护,并进行简单维修和保养,当设备出现故障,立即向村镇汇报组织检修,尽快恢复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包括设施运行情况、每月用电量等),以备核查。
第八条 农村污水处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资金解决,用于支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工资、环境监测和宣传培训等费用。
第九条 设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专项资金,按照2.55元/吨标准,由县财政统筹资金,用于镇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维修、监测、管理。
第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补助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由各镇分别申报本辖区上、下半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
(二)县住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运行情况出具资金使用意见;
(三)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资金使用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镇,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各镇建立村级污水处理专账,规范使用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镇村要强化村民教育,开展卫生评比,引导村民爱护公共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损毁污水、处理设施和乱泼乱倒污水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各镇要定期召开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县住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检查1次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污水处理站运行是否正常、出水水质是否达标、处理是否规范、设施运行台账是否健全等。
每半年对镇村污水设施出水水质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镇村整改。
第十五条 镇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纳入全县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使用挂钩。
第十六条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定期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无故擅自停运设施或因管护不善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等情况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连续2次监测不达标的,对情节严重、设施设备长期不能正常运行的镇村,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依规按程序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镇污水处理经费使用绩效进行审计、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八条 各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4月21日,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镇坪分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zhp.gov.cn/Content-2169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