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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1/2020-0134 发布文号: 镇政发〔2020〕2号
公开日期: 2020-01-24 公开目录: 重点民生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强化领导、统一指挥;明确责任,健全机制;科学预防,有效实施;互通信息,快速反应。
  二、病例定义

(一)疑似病例

同时具备如下3项临床条件和任意一条流行病学史的病例:

1.临床条件:

(1)发热;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2.流行病学史:

(1)发病前14天内有武汉旅行史或居住史;

(2)发病前14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

(3)有聚集性发病或与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

(二)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观察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证据之一者:

1.呼吸道标本或血标本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

2.经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聚集性病例

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14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三、监测、报告与通报
  (一)病例发现

县、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预检分诊点,县医院要设立发热门诊,并规范化运行,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要详细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病例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立即安排做血常规和胸部X片检查,以及流感筛查等其它呼吸道疾病应做的辅助检查。并向院领导报告,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排查。

体温观测点发现的不明原因发热病例,要详细询问其身体情况、病史和流行病学史,组织现场专家进行会议,如确定为高度可疑患者立即通知县医院救护车运送病例到县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和会诊。

(二)报告 

县、镇各医疗卫健单位发现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时,立即向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报告,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组会诊,县疾控中心组织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会诊、流调情况报请上级专家组协助诊断和调查。

对于确定为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报告时限为2小时。网络直报病种选择“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疑似病例”类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病例”。疑似及确诊病例报告时必须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二版)》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分类,在传染病报告卡新增副卡“临床严重程度”中选择“非肺炎病例”、“轻症肺炎病例”、“重症肺炎病例”“危重症肺炎病例”,根据临床症状的进展及时进行订正。

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认定,须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中的确诊病例定义,由省疾控中心初筛病毒全基因组测序,结果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须经中国疾控中心复核,由国家卫健委疫情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等进行评估确认。经诊断组确认的首例病例,由相关省予以公布。

全县确诊首例病例或发现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后,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卫健委报告。县疾控中心还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县卫健局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三)评估
  县卫健局将组织疫情防控专家组对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可能会产生的进一步危害进行确认和评估,指导疫情的调查、取证、救治和处理工作。
  (四)通报与信息发布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通报和信息发布一律由省级负责,市、县级无相关权限。全县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四、应急反应
  (一)反应流程

1.各医疗机构院内会诊和转诊。各单位组织院内专家根据病例定义,依据病人流行病学史、症状和相关辅助检查项目会诊,确定为可疑病例的要及时转诊县医院隔离病区,转运过程要安排救护车转运,病例要佩戴口罩,司机、医务人员要佩带防护用品,病人所有检查结果和病案要传真到县医院供县医院专家提前预判做好医疗救治准备。

2.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县医院隔离病区对接收的可疑病例要安排单间治疗,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经会诊确定为疑似病例的要立即向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报告,并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第二版)》对病例采集呼吸道和急性期血液标本,重症病例优先采集下呼吸道标本。

3.流行病学调查。县卫健局接到疑似病例报告,立即安排县疾控中心流调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控中心流调人员要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学调查方案(第二版)》,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病例、知情人和接诊医生的方式,按照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学调查表逐项进行调查,调查清楚患者流行病学史,掌握密切接触者情况。根据医疗救治专家会诊、县疾控中心流调结果,县卫健局报请市级专家协助会诊和流调,并安排县疾控中心向上级实验室送样检测。

4.密切接触者追踪和管理。经过县疾控中心、各镇卫生院及上级专家流调确认的密切接触者,原则上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镇卫生院负责,各镇卫生院要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严格按照流调专家组提供的密切接触者名单对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及时启动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密切接触者与疑似/确诊病例最后一次无保护接触起14天。启动医学观察时要向密切接触者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要求,向其发放体温计、防护消毒用品,落实人员实施医学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询问情况,完整登记医学观察记录表,每天汇总医学观察情况向县卫健局报送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

(二)各级职责

1.县卫健局负责全县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接到疑似病例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相关医疗卫健单位按照相关医疗救治和防控规范立即开展现场救治和排查,立即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县级医疗机构迅速派出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救治工作。

县卫健局按疫情控制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医疗卫健单位负责落实。

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协调县市监、农水、林业、教科等相关部门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启动应急储备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保障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在疫情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消除后,经评估,及时解除相关应急控制措施。
  (二)县医院的应急反应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全县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和危重病例的救治,并协助病例的调查。

县医院为定点医疗救治单位,原则上疑似病例都要在县医院住院治疗,县医院要严格按照规范落实隔离治疗措施,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严防院内感染发生。
  (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应急反应

县疾控中心要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由相关科室和人员为成员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调查处理组。一旦发现疫情,落实以下措施:

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起因、三间分布,根据相关规范提出紧急控制措施。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做好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突发事件发生区域范围的确定与提出封锁建议、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疫点消杀。

定期召集专业人员对控制效果实施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和防控建议报告县卫健局。

按照相关规范提出停课、停业和疏散人群的建议。如果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还应报县政府批准后,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并定期在该系统上归并病例、上报防控进展报告,在疫情消灭后1个最长潜伏期无病例发病情况下提交结案报告。
  (四)县卫生监督所的应急反应
  县卫生监督所要成立所长为组长,相关专业人员为成员的卫生监督组,负责监督控制措施的落实,深入相关镇村、单位对防控措施落实进行追踪,发现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立即报请县卫健局依法查处,并对相应范围实施封锁措施。

(五)各镇卫生院的应急反应

各镇卫生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公共卫生人员和临床医生为成员的疫情防控组。一旦辖区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要落实以下措施:

要规范开展救治,及时转诊疑似病例。

按照规范和县疾控中心安排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相关单位落实防控措施。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并落实医学观察,每天上报情况。

结合健康教育服务项目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治意识。

组织相关村和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并规范开展消杀,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
  县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报县卫健局备案。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