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0-0097 发布文号: 2017年第52号
公开日期: 2017-03-29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坪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县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县人民政府和县卫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习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卫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卫计局局长担任,县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交通局、农林科技局、文广旅游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卫计部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由县卫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县卫计应急指挥部

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县卫计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县卫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计局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改局负责协商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县教体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计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所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县环保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协助卫计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制工作。

县农林科技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文广旅游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疫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组织全县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县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相关法规制订以及县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突发事件的分级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县级突发事件划分四级: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县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程序报告,最终由上级政府确认突发事件级别。

(一)一般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较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局部地区发生腺鼠疫一个平常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病例在1周内发生10例以内的。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本行政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暴发或流行,县外出现人感染病例,但辖区内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7.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8.县卫计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局部地区连续发生腺鼠疫10例以上,或波及外县市区。

2.乙类、丙类传染病一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5.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或不良反应。

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4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8.本行政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9.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县外区域。

10.肺鼠疫、肺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发病5例以下。

11.市以上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事件

指在较大范围内发生,出现疫情扩散,性质恶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发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县外区域。

2.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

3.霍乱在1周内发病31-100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有扩大蔓延的趋势,1周内发病超过前5年周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辖区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扩散到县外区域。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损伤人数1-4人。

9.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0.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扩散到外县市区,或出现二代病例。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本行政区原则上不保留菌种、毒种)。

12.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13.特大突发事件。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1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16.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重度损伤人数5人以上,或极重度损伤3人以上。

17.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大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与评估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依据《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报告规范,依托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软件实行网络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县卫计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

2.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县卫计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计生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计局可直接上报市卫生计生局和省卫生计生委。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县卫计局要与毗邻县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应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计局。

(三)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县卫计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县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判断,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根据县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员会确认的突发事件级别,经审核后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由县政府批准启动县级预警。未被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四)事件的通报

对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除严格按规定程序报告外,各单位均无权向外界通报。

五、监测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县卫计局按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六、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预警启动

突发事件实行分级预警制度。一般突发事件启动蓝色预警;较大突发事件启动黄色预警;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橙色预警;特大突发事件启动红色预警。县卫计局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到跨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1.县级预警级别和应急响应的范围由县政府批准。

(二)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县卫计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采集环境生物样品,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向县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2)县政府接到县卫计局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计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相关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

2.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1)县卫计局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和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人员疏散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县政府成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和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县卫计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3.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在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发生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3)卫生计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县卫计局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计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卫生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八、应急保障

(一)医疗机构依附县医院成立紧急救援机构。医院建立传染病区,传染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房,配备相应的救治技术力量和设备,成立由呼吸科、传染科和重症监护室等科室医师组成的专家组,并配足医务人员。各中心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二)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和物资,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检测试剂、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三)信息保障配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用报告手机一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四)法律保障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展板等宣传工具,大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

九、应急队伍的成立与培训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动队,人员由食品卫生、流行病、卫生检验、卫生监督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治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县卫计局每年组织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根据每年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预案,统一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十、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