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0-0394 发布文号: 2020年第651号
公开日期: 2020-12-09 公开目录: 生态环境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镇坪县洪石河、浪河等5条河流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洪石河、浪河、大湖溪、竹溪河、小曙河的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

       洪石河、浪河、竹溪河:有堤防(5级以上)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设计洪水位外边线向外10米。

保护范围有堤防(5级以上)段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0米;无堤防段为管理范围线向外10米。

大湖溪、小曙河:有堤防(5级以上)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从设计洪水位外边线向外5米。

保护范围有堤防(5级以上)段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0米;无堤防段为管理范围线向外5米。

具体以管理范围线界桩为准。

二、在上述5条河流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此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镇坪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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