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1-0117 | 发布文号: | 镇财函〔2020〕 42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 公开目录: | 决策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加大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的精准度和使用绩效,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 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 57号)、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安财农〔201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修订出台《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增强本《办法》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现函请贵单位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行修改完善。请于2020年3月27日12: 00前,将修改意见经领导审核盖章后,反馈到县财政局。
镇坪县财政局
2020年3月24日
镇坪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 84号)、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的通知》
(陕脱贫办函〔2017〕55号)及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安康市财政局安康市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安财农〔2019〕7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的资金统筹整合,集中投放使用。
第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所有涉农整合项目资金的安排、立项、审批、调整和管理都由县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使用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监管项目计划落实工作;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统筹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领,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整体发展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规范高效、创新推动。规范整合程序,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明确责任,严格考评。按照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性质,落实部门管理责任,进行综合考评,与目标绩效管理、财政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五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省、市、县财政涉农资金共计35项。
中央层面17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助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8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农业防灾减灾、到人到户补贴、农业生态环保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农垦企业改善基本生产条件、现代农业机械化装备示范、农机化服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免费管理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国有林场改革、秦岭植物园建设配套、森林公安除外,省级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可不纳入整合)、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县城供水、水利前期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环保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的资金、其他。
市级层面9项:精准扶贫发展资金、村级互助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畜牧产业奖补、小水重点县市级配套、农村饮水市级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市级配套、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市级配套、农村连片整治市级配套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要求的涉农资金项目。
县级层面1项:县级配套专项扶贫资金。
以上35项资金在“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资金一经整合,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限定纳入统筹整合的中省和市级专项资金在县级的具体用途、项目内容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用于支持脱贫攻坚。
第三章 方案编制
第七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专项规划,结合年度减贫任务目标,在每年底前,组织各部门、各镇建立和完善全县下一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的贫困人口收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如果出现行业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凡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产业、项目必须进入“项目库”,对“库”外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项目库要严格落实村申报、镇初审、部门审核、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分别由村、镇、县逐级公示,经审定后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的“三公示一公告”制度,各级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跨村实施的项目,如部分产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可由镇政府直接申报;对于跨镇实施的项目,如小额信贷、社会保障类、健康类、教育类等,可由县级主要部门直接申报。
(一)村申报。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巩固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群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级。
(二)镇初审。各镇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审定。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告。同时逐级上报省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
第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纳入整合范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测算当年整合资金规模,编制统筹整合资金来源计划。
(二)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根据整合资金来源计划、脱贫规划、年度脱贫计划,从项目库提取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报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方案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上报市级审查、省级审查备案,同时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将项目建设计划印发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相关部门。
(三)整合方案和脱贫规划是中省扶贫绩效考核和审计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对县审定下达的项目,各镇、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的需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根据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整合方案在年度实施过程中允许在年中(约七八月份)调整一次,并按程序对上备案。对于整合方案调整后收到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年底可编制补充方案,项目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建立整合专户。县财政局设立涉农资金整合专户,负责归集整合范围内所有的项目资金,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全部纳入整合,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将指标直接下达到涉农资金整合专户并通知原资金归属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整合台账。县财政局分资金来源和性质建立整合资金台账,并按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涉农整合资金报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整合项目台账。各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分别建立涉农整合资金和涉农整合项目管理台账。并于每月25号报县财政局当月整合资金支出明细表。
第十二条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确定项目,统筹整合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按我县实际情况涉农整合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部门、镇报账制,项目实施部门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要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项目专账,单独核算,
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整合资金下达、拨付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具体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县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将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县扶贫资金专户。
(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督促相关项目部门,根据审定的年度脱贫攻坚整合方案、年中调整方案、年末增补方案和项目实施情况制定资金需求计划,及时上报县财政局。
(三)县财政局根据项目主管单位上报的项目资金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拨付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以上资金拨付时限要求,按时将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资金计划送县财政局,为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提供保障。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报账进度。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由县脱贫办、县财政局催办; 3个月以上的,由县政府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约谈; 6个月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由县财政局收回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中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部分主要用于发展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建设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受益对象主要为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用于扶持产业发展方面原则上应不低于60%(含产业项目的生产道路、小型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配套),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用途的资金外,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市县投入的涉农整合资金由市县围绕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定使用范围,产业扶持、基础设施和提高贫困户能力建设之外的项目支出必须由同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在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对中央、省有特定用途和按照规定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涉农资金(贫困学生救助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及农村救灾救济类项目资金)仍按原办法管理、原渠道下达、原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二)资金直补到户: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保险等。
(三)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专项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可折股给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
(四)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
(五)支持金融扶贫: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九条 为实现统筹整合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精准脱贫,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省负面清单,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内容: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救助补助的事项除外)。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差旅费、租车费等违规支出。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
(四)生态扶贫护林员工资、贫困人口劳务所输出奖补等就业扶贫支出。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修建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村卫生室、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购买各类保险(含产业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健康保险)。
(七)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及安置点规划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项目。
(八)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电话费及广电网络扶贫(包括: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无线wifi等设备及服务费支出)。
(九)弥补企业亏损、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或垫资。
(十)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主管”原则,以整合后资金用途确定项目主管部门或镇,并承担项目实施及管理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概(预)算。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如收到项目建设资金1个月未启动实施的,由财政收回另做涉农整合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基础设施类项目建立工程审计制。在实行监理负责的基础上,基础设施类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接受县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50万元以下项目(含50万元)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申请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和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报账列支。产业类补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后报县脱贫指挥部审核公示后即可支付,产业类建设项目完工后实施部门要及时申请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交通局、农水局等单位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后方可报账列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保留3%-5%。项目实施完成要及时完善相关报账手续,简化报账程序,
一个月内完成报账。
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扶贫项目按照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 1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提供施工前后对比照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等相关的项目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扶贫项目有效实施,整合资金实行分级负责、报账制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具体如下:
(一)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
1.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支付资金;
3.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二)镇为项目实施单位
1.项目主管部门与镇政府签订实施责任书,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拨付各镇人民政府扶贫资金专户;
2.各镇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项目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3.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和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报账凭据,经镇政府审批后由镇财政审计所支付资金;
4.镇财政审计所按照项目资金核算要求做好账务处理,保管原始凭据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5.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将全套项目资金支出报账资料复印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查。
(三)资金报账可按项目工程进度报账,也可实行工程竣工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具体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各镇自行确定。按进度报账的项目必须要有工程进度、证明文件、支出票据,经村委会、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报账。
(四)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县级台账管理。
(五)项目竣工验收单是各类项目资金报账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或有认证资格的中介组织出具项目竣工意见书,项目验收材料中必须有项目所在地村、组负责人以及至少两位村民代表签字证明。
(六)资金报账需具备以下证明性文件:
1.项目计划;
2.项目合同书;
3.工程结算单;
4.工程决算;
5.项目验收单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账,各镇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资金到位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或直接补助到户(人)资金的报账工作,且资金结转结余必须小于8%。
(八)对下列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不得报账支付资金:
1.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2.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3.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没有审签的;
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5.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成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坚持和完善县、镇、村三级项目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项目所在村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进行公告公示,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发改、审计、扶贫、财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逐个项目填报绩效目标表,报县财政局备案。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统一纳入整合使用的各级财政涉农资金,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