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1-0569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21〕95号
公开日期: 2021-09-1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支持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支持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3日    

 

镇坪县支持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安发〔20216号)文件精神,着力推动新社区工厂高质量发展,结合镇坪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入驻帮办带办对招商引进的新社区工厂,落实一名领导负责协调,一名工作人员贴身服务,事项专人帮办、带办;推行网上办照、微信办照,让企业少跑路、不跑路,实现“零见面、零成本、零介质”,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房租水电费补贴。对新社区工厂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实际支出额度的50%予以补贴,2020年前投产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延长为4年,2021年以后新建的新社区工厂补贴期限为3年,边远地区新建的新社区工厂适当延长补贴期限。(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物流费用补贴。对正常运营的新社区工厂,按照银行代发员工工资总额的5%给予企业物流费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四、援企稳岗政策。对正常运营的新社区工厂(主体为小微企业)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给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用于新社区工厂职工生活补助或者技能提升培训。(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创业就业补贴。新社区工厂吸纳脱贫劳动力和返乡农民工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对符合条件的返乡人员或首次创业者创办新社区工厂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新社区工厂吸纳就业人员中符合青年见习补贴政策的,每人每月享受1200元见习补贴,期限312个月;新社区工厂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享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新开办的新社区工厂和新吸纳的员工,当年全员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培训,每人每月补贴600元,最长补贴6个月;新社区工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六、金融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扩展普惠金融业务,积极开发适宜新社区工厂发展的金融产品,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继续落实“新社区工厂贷”免担保免抵押信贷产品政策;县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重点支持新社区工厂融资需求,最高额度300万元,对100万元以下的融资需求,根据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订单、生产经营等情况,可免除贷款反担保手续;对生产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新社区工厂,优先给予财信担保、创业贷款、纾困基金支持;对新社区工厂用于生产经营发展所需的贷款,根据吸纳就业、生产效益、带动效果、利税上缴等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贴息。(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商银行、农业银行镇坪支行、邮储银行镇坪支行、长安银行镇坪支行)

七、扩大产业规模补贴。支持建设新社区工厂总部,对建成新社区工厂总部的企业(在县域内建设2家以上分厂并正常运营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总部建设补贴;对新社区工厂总部企业带动发展1家新社区工厂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建设示范新社区工厂,对确定为示范新社区工厂且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重点引进的电子线束、毛绒玩具、服饰织袜等新社区工厂,可采取“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八、“五上企业”培育补贴。对新社区工厂主动申报成为“五上企业”的,按照《镇坪县“五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规定给予5-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支持新社区工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新社区工厂成为“五上企业”的,给予每年1.2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县经贸局、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九、税收贡献度奖补政策。落实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缴纳税费县级存留部分100%的额度奖补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

十、突出贡献奖励。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完成外资任务突出的新社区工厂,给予突出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奖励资金低于5万元县级给予5万元突出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奖励资金高于5万元按实际金额县级给予同标准奖励。(牵头单位:县人社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以上政策从202111日起执行,中省市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政策为准;各政策措施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并会同配合单位组织实施;中省市有资金来源的,所需资金通过专项资金予以解决,无资金来源的,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解决。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zhp.gov.cn/Content-2311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