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A
签发人:郑自勇
肖荧代表:
您好!
您在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我局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代表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安排人员对您提出加强互联网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的“三个问题”和提出的“三个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网络食品经营者均应先办理执照,再上网经营,从准入源头环节引导经营者自律”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按照中共镇坪县委办公室、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镇办字〔2020〕16号)要求,原在我局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等审批事项已划转到镇坪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办理。按照《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和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的有关规定,根据你的建议,我局将加大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在网络上销售非食用农产品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的打击力度,确保网络经营食品的安全。对于个人销售的自产农副产品的经营者,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对接协调,严厉打击网上欺诈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关于“建立一个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平台,对于手工制作的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并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发布内容”的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今年,我局对注册的10家网络经营商户进行了检查全覆盖,重点检查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了实名登记,应办理许可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了相关许可证,并督促未办理食品许可证经营者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关证照,确保我县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食品销售规范、安全。
三、关于“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意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4月2日新修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对网络食品销售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今年,我局已在全县范围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出动执法车辆13辆次,执法人员30余人次。严格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要求涉关企业建立网络食品监管台账,定期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对其销售的食品索证索票。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网络食品安全宣传和日常监管力度,拓宽举报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定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让消费者购买正规放心的食品,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放心安全。
非常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虽然我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向好,但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比,仍有一些差距。我们将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充分借鉴您的建议,进一步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特此函告。
镇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