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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汪德平同志辞职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镇坪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依法决定:
接受汪德平辞去镇坪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
镇坪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