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1/2022-0041 | 发布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 公开目录: | 行政事业收费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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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项目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资金管
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收费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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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公安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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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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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号牌 工本费(不含拖
拉机号牌) |
缴入地方
国库 |
《道路交通安全法》,价费字 〔1992〕240号,计价格 〔1994〕783号,发改价格 〔2004〕2831号,行业标 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 〔2019〕1931号,陕发改价
格〔2020〕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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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 的汽车、三 轮汽车、摩 托车、低速 货车等机动
车主 |
A、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B、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C、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 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
光号牌每副25元;
D、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E、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
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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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行驶 证、登记证、驾
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陕价费发〔2017〕75号 |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 车行驶证、 登记证、驾 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 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
,驾驶证每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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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入境机 动车号牌和行驶 证、临时机动车
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陕价费发〔2017〕75号 |
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 超过三个月 的境外机动
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 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每
证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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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自然资
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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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 条例》,财税〔2014〕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
告2019年第76号 |
自然资源部
门 |
在生产建设 过程中对土 地造成破坏 的单位和个
人 |
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复垦的 工程量做出预算,经专家评审确
定后,作为缴存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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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国发〔2008〕3号,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12号,陕财税〔2021〕
11号 |
所在地税务
机关 |
超过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 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 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 动工开发日 期满一年未 动工开发的 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 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 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
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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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财税〔2014〕77 号,陕国土资发〔2015〕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 2019年第76号,陕自然资发
〔2020〕27号 |
自然资源部
门 |
没有条件开 垦或开垦的 耕地不符合 要求的占用
耕地单位 |
县域内:耕地2.3万元/亩,水田 2.6万元/亩;市域内:耕地4.6万 元/亩,水田5.2万元/亩;跨市的 中省重点项目:耕地6.9万元/亩, 水田7.8万元/亩。跨市的其他项 目: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 万元/亩;补充耕地产能折算价 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涉及占 用基本农田的补充耕地指标指导 价按照两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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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物权法》,财税〔2014〕77 号,财税〔2016〕79号,发改 价格规〔2016〕2559号,陕价 费发〔2017〕37号,财税 〔2019〕45号,陕财税〔2019〕 14号,财税〔2019〕53号,陕 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
第76号 |
不动产登记
机构 |
申请办理不 动产登记的
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 元/件,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第一本不动产登记证书免费,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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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住房和 城建设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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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 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 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 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 〔2015〕157号,陕价商发 〔2015〕38号,陕财办税
〔2020〕11号 |
城镇排水主
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 和污水处理 设施排放污 水、废水的
单位和个人。 |
城市居民不低于0.95元/立方米, 非居民不低于1.4元/立方米;县 城及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 元/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1.2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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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 151号明确作 政府性基金预
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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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计价格〔2002〕872,号,国 发〔2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12号,陕财税
〔2021〕11号 |
所在地税务
机关 |
产生垃圾的
单位或个人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详见各县(市区)
文件。 |
不包括企业化 运作的垃圾处
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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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 〔1993〕410号,财税〔2015〕 68号,陕建发〔2015〕141号, 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 税〔2019〕26号,陕财办税
〔2020〕17号 |
县级以上地 方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城管部门) |
占用、挖掘 城市规划区 道路的单位
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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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 准0.18-1.89元/平方米•天, 详见陕财税〔2019〕26号附 件1,其中,西安(含西咸新 区)按表列标准征收;设区 市(铜川、宝鸡、咸阳、渭南、 延安、汉中、榆林、安康、 商洛)各区、杨凌示范区按表 列标准的70%征收;其他县 (市)和独立矿区按表列标准
的50%征收。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为每 平方米94.5-8464.5元,详见陕 财税〔2019〕26号附件2。 |
对经批准占用 城市规划区内 道路经营的单 位和个人免征 城市道路占用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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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交通运
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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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车辆通行费(限于
政府还贷公路) |
缴入地方
国库 |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 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财预〔2009〕79号,陕财办
综〔2020〕59号 |
交通运输部门 |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 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
收取标准见文件。 |
财预〔2009〕 79号明确自 2010年1月1日 起暂作为政府 性基金预算管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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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工信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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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 例》,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 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 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 〔2007〕3643号,发改价格 〔2011〕749号,发改价格 〔2013〕2396号,发改价格 〔2017〕1186号,陕价费发 〔2017〕75号,陕价费〔2018〕 50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陕
发改价格〔2019〕864号 |
国家、省、 市级无线电
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 频率行政、 事业单位、 企业及个人 |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无线寻呼系 统、无线接入系统、车联网直连 通信系统、无线数据频段、电视 广播台(站)、蜂窝系统电台、 船舶电台、1000MHZ以下台 (站)、微波站、地球站、雷达 站等12项收费项目,分别按相关 技术参数核定收费标准,国家以 及省市县分级收取,并按有关规 定实行优惠减免,详见发改价格 〔2017〕1186号、发改价格 〔2018〕601号、发改价格 〔2019〕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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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水利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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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 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 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 〔2015〕157号,发改价格 〔2017〕1186号,陕价费发 〔2017〕75号,陕财办税
〔2020〕9号 |
所在地税务
机关 |
在本省行政 区域开办生 产建设项目 或者从事其 他生产建设 活动,损坏 原地貌、植 被或者水土 保持设施的
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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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 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 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 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
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 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 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 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 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 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 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
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 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 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 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 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 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 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
不再重复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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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农业农
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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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药实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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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间试验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 〔1992〕452号,发改价格 〔2015〕2136号,发改价格 〔2017〕1186号,陕价费发
〔2017〕75号 |
农业农村部
门 |
境外厂商申 请农药实验
的单位 |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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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留试验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 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
费发〔2017〕75号 |
农业农村部
门 |
境外厂商申 请农药实验
的单位 |
农药实(试)验中残留试验费, 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 ,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 费标准15000-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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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效试验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 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
费发〔2017〕75号 |
农业农村部
门 |
境外厂商申 请农药实验
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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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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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渔业资源增殖保
护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价 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 〔1994〕400号,《渔业资源 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农 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1988 年令第1号),财综〔2012〕 97号,财税〔2014〕101号 |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 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授权
单位 |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内 水、滩涂、 领海以及其 他海域采捕 天然生长和 人工增殖水 生动植物的 单位和个人 |
根据养殖和捕捞方式收费,具体 标准见文件。 |
自2015年1月 1日起对小微
企业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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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林业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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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草原法》,农财发〔2010〕 132号,财综〔2010〕29号,
发改价格〔2010〕1235号 |
按照属地原 则由县级以 是草原主管 部门负责征
收 |
矿藏开采和 工程建设、 勘察需征占 用草原和单
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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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人防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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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库 |
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 〔2001〕9号,陕价费调发 〔2004〕12号,陕价费调发 〔2004〕19号,陕财办综 〔2009〕29号,财税〔2014〕 77号,财税〔2019〕53号, 陕财税〔2019〕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
第76号 |
所在地税务
机关 |
城市及城市 规划区(含 城市新区、 开发区、工 业园区和重 要经济目标 区)内新建 民用建筑的 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 |
(1)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费标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 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 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 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 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
米800元。 (2)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 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 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 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 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 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 480元。对确因地质条件等 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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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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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 令第481号),财行〔2003〕
275号 |
法院 |
进行民事诉 讼、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 |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 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
段累计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 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 案件,每件100元至500元。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元至
100元。 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0 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 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
交纳。 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 100元;②其他行政案件每件
50元。 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元
至100元。 |
自2007年4月1 日起按照国务 院《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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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市场监
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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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特种设备检验检
测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价费字〔1992〕268号, 陕价费调发〔2000〕23号,财 综〔2001〕10号,发改价格 〔2009〕3212号,财综〔2011〕 16号,陕价行发〔2011〕5号, 陕价行函〔2013〕118号,发改
价格〔2015〕1299号 |
从事特种设 备检验检测 的事业单位 |
特种设备生 产、使用单
位 |
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 道、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场内专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具体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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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药品注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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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 〔2015〕2号,发改价格〔2015〕 1006号,陕价费函〔2018〕102 号,陕财税〔2019〕26号,陕药 监公告2020第1号,财政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
年第9号 |
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
部门 |
药品上市许
可持有人 |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 费标准由人日费用1800元/人/天
降至1440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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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费 |
缴入中央 和地方国
库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 税〔2015〕2号,发改价格 〔2015〕1006号,国家食药总 局公告2015年第53号,陕价费 函〔2018〕102号,陕财税 〔2019〕26号,药监公告2020 第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
9号 |
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境内第二类 医疗器械产 品注册申请
人 |
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医疗 器械产品注册费标准由人日费用
1700元/人/天降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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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仲裁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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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仲裁收费 |
缴入地方
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 办发〔1995〕44号,财综
〔2010〕19号 |
仲裁委 |
申请仲裁的
当事人 |
案件受理费标准:争议金额1000 元以下部分按40-100元交纳;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 -5%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 部分按3%-4%交纳;100001元 至200000元部分按2-3%%交纳 ;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按 1%-2%交纳;500001元至 1000000元部分按0.5%-1%交纳: 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 0.5%交纳。 案件处理费标准:按合理的实际
支出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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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我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为中央设立项目,省级涉企收费已实现“零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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