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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1/2022-0626 发布文号: 2022年第295号
公开日期: 2022-06-01 公开目录: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实施领域信息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G541公路钟宝段工程及曙(河口)飞(渡峡)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公示

《G541公路钟宝段工程及曙(河口)飞(渡峡)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2022年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镇坪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0915-8820892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G541公路钟宝段工程及曙(河口)飞(渡峡)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为做好G541公路钟宝段工程及曙(河口)飞(渡峡)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坪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2021〕3号)的规定,结合项目公益性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为依据,各类土地的面积均以实地测量的投影面积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准。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 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城镇规划区范围内

(1)水田43900元∕亩。

(2)旱地38640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43900元∕亩。

(4)种植园用地33600元∕亩。

(5)未利用地5100元∕亩。

(6)林地

乔木林地(竹林、用材林、薪炭林)4500元∕亩。

防护林地5900元∕亩。

经济林地7000元∕亩。

2.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1)水田38260元∕亩。

(2)旱地33670元∕亩。

(3)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38260元∕亩。

(4)种植园用地29300元∕亩。

(5)未利用地4400元∕亩。

(6)林地

乔木林地(竹林、用材林、薪炭林)3700元∕亩。

防护林地5200元∕亩。

经济林地6300元∕亩。

(二)青苗和林木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旱地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魔芋、中药材、烤烟、蔬菜3000元∕亩。

2.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

幼龄林(针、阔):2300元/亩;

中龄林:针叶5500元/亩 阔叶4300元/亩;

成熟林:针叶2700元/亩 阔叶1600元/亩。

(2)天然林按人工林的80%补偿。

3.苗圃移植补偿

(1)经济苗木

米径1-2cm(含2cm):32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元/亩;

米径5-8cm:4800元/亩。

(2)造林苗木

米径1-2cm(含2cm):30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4000元/亩;

米径5-8cm:5000元/亩。

(3)城镇绿化苗木

米径1-2cm(含2cm): 10000元/亩;

米径2-5cm(含5cm): 15000元/亩;

米径5-8cm(含8cm): 20000元/亩;

米径8cm以上: 25000元/亩。

4.茶园

(1)新建园:4000元/亩;

(2)初产园:15000元/亩;

(3)盛产园:30000元/亩。

5.零星树木补偿

(1)果树苗(嫁接苗):30元/株;

(2)果树(初果期):100元/株;

(3)果树(盛果期):水果类200元/株;干果类(核桃)400元/株;

(4)其它成材树:米径10-20cm(含20cm):40元/株; 米径20cm以上:50元/株;

(5)其它未成材树:米径5-10cm:5元/株;

二、地上附着物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

1.砖混结构

砖混一类:1400元/m2(内外装修,盖顶,含基础1.5m深)。

砖混二类:1250元/m2(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混三类:900元/m2(未装修者)。

2.砖木结构

砖木一类:900元/m2(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含基础1.5m深)。

砖木二类:740元/m2(比照一类缺项者)。

砖木三类:550元/m2(无望楼,泥土地面)。

3.土木结构

土木房(石木)一类:550元/m2(有望楼,水泥地面及其以上的地面)。

土木房(石木)二类:500元/m2(比照一类缺项者)。

土木房(石木)三类:450元/m2(无望楼,泥土地面)。

4.其他

(1)阁楼:50元/m2。

(2)简易棚房:120元/m2。

(3)活动板房:300元/m2。

(4)建成房基:250元/m2(场地平整、根基到位);砖混地(圈)梁:600元/m3。

(5)门楼:砖混结构 550元/m2;砖木结构 450元/m2;土木结构 350元/m2。

上述各类房屋室内装修不另计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需要评估的,按评估标准补偿。

(二)其他建、构筑物

1.猪(牛)圈:砖混550元/m2;砖木 350元/m2;土木300元/m2;简易结构 90元/m2。

2.化粪池:有盖300元/m3;无盖200元/m3。

3.鸡圈:25元/m2;简易鸡笼 80元/个。

4.厕所:主体房屋外建设的房屋式厕所,前后檐墙均高超过2.5米的,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均高不够2.5米的,按简易棚房补偿标准执行;简易棚厕500元/个;主体房屋内置厕所不另计补偿。

5.围墙:土围墙50元/m2;砖围墙90元/m2。

6.水泥地面(晒场):70元/m2。

7.石坎:浆砌260元/m3;

干砌180元/m3。

8.窖池水塘

户外水池(浆砌水泥抹面):300元/m3;

水窖(塔):1500元/m3;

沼气池:300元/m3;

土堰(鱼)塘:20000元/亩;

水泥抹面或砌石堰(鱼)塘:50000元/亩。

9.堰渠(砖石砌或水泥抹面):100元/延米。

10.坟墓:无碑7500元/座;有碑10000元/座。

11.普通水井:300元/口;机井(含井内设施):按深度计算400元/米。

12电杆:350元/根。

13.塑水管:5元/米。

14.塑料大棚:钢骨架28000元/亩;水泥(竹、木)骨架15000元/亩。

15.混凝土连户路:55元/m2。

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现场协商解决,分歧意见较大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再行协商处理。

三、临时用地征用补偿费

1.水田、菜地:3000元/亩/年。

2.旱地(建设用地):2000元/亩/年。

3.林(草)地及其它土地:1200元/亩/年。

4.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性用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由项目所在镇、施工单位与当地村组及产权人协商确定。临时用地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处置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建新未拆旧的房屋以及县政府通告发布后,或工程建设放线定桩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五、拆迁户安置

(一)拆迁户的电力设施、饮水设施、有线电视、电话、洗浴及炉灶等设施每户按3500元补偿。拆迁户过渡期(含迁出、回迁搬家费)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过渡费每户每月500元,由拆迁户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

(二)本次征收采取货币形式补偿为主。签订协议后,将及时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村(社区)、组及有关权利人。由拆迁户自行选择安置方式,可自建房,或进县城、集镇、集中安置点自购房。拆迁户房屋按时拆迁后每户再补助安置费30000元。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6号)规定执行,各镇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拆迁户自建房屋应当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建设,新建房屋选址应符合村镇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应避开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地方,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五)拆迁户安置建房手续,由所在镇村集中统一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从快审批,属于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予以减免。

六、其他相关问题

(一)因建设需要迁改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长线局、广电网络公司的通讯线路,国家电网和地方电力公司的供电线路,县镇供水公司或村镇管理的集中供水设施等地上和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要求及时予以拆除或迁建,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杆线迁移占地补偿按150元/杆计算,通信基站和电力铁塔占用耕地补偿按50元/m2计算。对于大型养殖、场(厂)矿等经营性的企业和学校、医院、机关单位等的拆迁补偿,涉及国有土地的征收均按照特殊拆迁物征迁程序,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二)临时用地(含林地)的报审批由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给予办理或协助办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需主动申请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向县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国家和省政府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七、本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水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