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2-0838 发布文号: 镇应急发〔2022〕43号
公开日期: 2022-07-15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应急管理局 镇坪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坪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镇各单位:

现将《镇坪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坪县应急管理局    镇坪县财政局  

2022年7月12日    




镇坪县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督,鼓励社会力量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和《安康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镇坪县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依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和未依法依规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列入县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违法违规发包转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七)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未依法依规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指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不按规定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任追究、整改措施不落实等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微信、来访、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举报。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电话(传真):0915—8823469(24小时受理)。通讯地址:镇坪县应急管理局(城关镇下新街);邮编:725699。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对监管部门已经掌握情况或已经开始调查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直接核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或者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核查。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机关申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或构成一般事故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对举报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查并予以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200至500元。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一季度审定并发放一次。

 第十八条 奖金发放方案审定后,应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举报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到指定单位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zhp.gov.cn/Content-2440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