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2-1001 发布文号: 镇规〔2022〕004-县政办003
公开日期: 2022-08-3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规〔2022〕004-003             

 

 

 

 

 

 

 

镇政办发〔2022〕70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发改投资〔2020〕1494号)《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七)县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县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市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已安排审计的,县级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条  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统一由县级审计机关进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本县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本县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县审计局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直接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的投资项目,县审计局授权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计,审计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其中3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县审计局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县审计局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县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组织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协审人员参与投资审计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或协审人员,外聘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安排的紧急或重点公共投资审计项目,由县审计局依法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追加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经费由县财政专项予以全额保障

对中介机构或协审人员的选聘、付费、考核和质量管理,参照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县审计局提交下一年度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公共投资项目目录和相关资料。县审计局根据提交的资料,按照中省市县的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八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县审计局应予以监督执行。各镇、各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达到规定限额的公共投资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应向县审计局报告,审核结果应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县审计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县审计局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跟踪审计项目,县审计局应将前次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全面向社会公告的目标。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审批建设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合作会商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发挥监督合力。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止。2020年出台的《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2020〕48号)同时废止。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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