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3-0487 | 发布文号: | 2023年第226号 |
公开日期: | 2023-04-19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精神,根据《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安康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制定了《镇坪县烟草专卖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烟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烟草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现将《镇坪县烟草专卖局首次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4月19日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首次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实施部门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
免于处罚的情形 |
1 |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
1.初次违法: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
2.轻微违法行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辖区内串码)数量4条(含)以下,且违法进货总额500元(含)以下的。 |
2 |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
1.初次违法: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
2.轻微违法行为: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标志的。 |
3 |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 |
首违不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陕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
1.初次违法: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涉烟违法行为的,认定为初次。
2.轻微违法行为: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