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3-0559 发布文号: 2023年第259号
公开日期: 2023-05-05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统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实施部门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免于处罚的情形
1 镇坪县统计局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主动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比例在5%以下且违法数额不足2千万元,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