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3-1434 | 发布文号: | 2023年第642号 |
公开日期: | 2023-11-14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切实落实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相关要求,不断完善烟草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涵,有效合理利用行业资源,精准帮扶残疾人,规范管理卷烟零售市场。现对《镇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一、原《规定》中第六条、第七条
原《规定》中第六条、第七条中的“登记备案”规范表述为“排队轮候”,相关办理审批流程不变。
二、原《规定》中第十三条
“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疾人中智力残疾以及精神残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不具备持证资格,应当不予发证。”同样适用于原《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的情形。
“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原《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一)项第5目的情形。
三、原《规定》中第十四条
“按照‘一人一证’原则,(同一享受政策的申请人只能申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数量、间距的限制”的仅适用于原《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零售点可在现有条件下降低50%间距标准或所在单元格增加1个指标(增加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元格规划户数的10%)。”适用于原《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
四、予以放宽办证条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规定》中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放宽办证条件:
(一)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将按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二)本地户籍的军烈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且仅限直系亲属中1人。
五、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除原《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 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六、原《规定》中第二十条
按照陕文明办函[2022]9号文件测量要求,原《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距离”测量方法为“以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本补充说明由镇坪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镇坪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