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4-0016 发布文号: 2024年第9号
公开日期: 2024-01-05 公开目录: 决策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镇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站、镇坪县牛头店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

为保障我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镇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站建设项目用地和镇坪县牛头店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分别位于镇坪县城关镇联盟村三组(瓷器沟),拟征收土地面积约0.439公顷(6.58亩);牛头店镇国庆村二组(牛头店镇九年制学校南侧),拟征收土地面积约0.363公顷(5.445亩)。

以上2个镇共2个村集体土地面积0.802公顷(12.025亩),征收后拟分别作为镇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站建设项目用地和镇坪县牛头店中心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服务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镇坪县征收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镇政发〔202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补偿标准:参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G541公路钟宝段工程及曙(河口)飞(渡峡)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详见《土地征收勘测调查表》。

三、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意见

按照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6号文件)执行。

四、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方式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批复文件后,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辖区镇政府,由镇政府指导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期为3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算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的,应在此公告期内,向镇坪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书面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递交或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