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1/2024-0379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24〕16号 |
| 公开日期: | 2024-04-03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管控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现就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置、杜绝新增、消 化存量”的工作思路,摸清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建底数,分类建立处置台账,依法依规分批处置到位,形成及时发现、有效制 止、严厉打击新增违法建设的强大合力,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行为。
二、职责分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 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违建管控和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加大中心城区日常巡查力 度,建立节假日巡查制度,加强住宅小区、房产开发项目日常监 管,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完善县城总体规划及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大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做好中心城区内违法占用耕地、超用地范围、开山建房等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和查处。
县农水局负责,加大中心城区涉河道及水源地保护区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河道、向河道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加大中心城区林地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关镇、涉及城乡结合部的曙坪镇和钟宝镇分别负责,落实村组(社区)巡查责任,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劝阻和案情上报等工作。同时,严格审批村民建房手续,强化过程监管和指导,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超范围建设等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卫健、教体科技、税务、市场监管、文旅广电、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负责,不得为利用新增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不得为实施新增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同时, 将违法建设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惩戒。
三、保障机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灵通消息,互通共享中心城区内建设审批信息。对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违建问题,以书面形式移交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抄告县城管执法大队。建立群众监督举报机制。在县城管执法大队设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电话(0915-8822749),落实专人负责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和反馈。责任单位接到转办的投诉举报信息后,应派专人赴现场调查取证、核实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至县城管执法大队。建立快速处置和反馈机制。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强化日常巡查排查,第一 时间现场核实、制止巡查发现的违建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函告主 管部门。收到告知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开展核实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抄告县城管执法大队。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违法建设管控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情形,一律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新增违建事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责任。
四、有关要求。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 细化工作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确保违法建设零增长。要坚持依法行政,专题开展法规政策培训,打造知法、懂法、用法的专业队伍。要加大宣传引导,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违建管控工作人人参与、人 人支持的良好氛围和执法环境。
附件:1.工作导图
2.中心城区范围图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