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1/2024-0721 | 发布文号: | 镇政办发〔2024〕26号 |
| 公开日期: | 2024-05-21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规〔2024〕002-县政办 001
《镇坪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5月15日
镇坪县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本县卫生健康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和管理水
平,破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难、留住难、培养难的问题,持续提升本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坚持“按需引才、定向培养、择优录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四条 人才引进范围
(一)临床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引进聘用。
(二)临床类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年龄在30周岁以下,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镇村医疗机构可以引进聘用。
(三)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尚未取得任职资格的,可在县级医疗机构聘用;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尚未取得执业资质的,可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聘用。首次聘用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聘用期内取得初级任职资格的可继续聘用,聘用期内未取得初级任职资格的合同到期不再续聘。
(四)急需、紧缺、专业对口的人才或高级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引进,按照《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紧缺特殊专业范围的通知》(安人社发〔2019〕42号)《镇坪县“十百千”人才工程实施方案》(镇办发〔2017〕3号)执行。
第五条 人才引进待遇
(一)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一经聘用,即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按相应职称兑现工资待遇。
(二)引进临床专业的执业医师,无偿提供为期5年的家
庭住房,县财政给予3万元安家补贴;引进临床专业的主治医师,无偿提供为期10年的家庭住房,县财政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引进的医学类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人才,无偿提供为期10年的家庭住房,安家补贴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确定。安家补贴分五年兑现,第一年给付40%,第二年给付3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各给付10%。
(三)引进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聘用期内每年由县财政补贴10000元生活费(仅限2年),聘用期内取得执业资质并继续聘用的,按照初级职称人才引进待遇对待。
(四)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子女入托入园,县财政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教育补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六条 加强本土人才培养,支持本县户籍高中毕业生报
考临床医学专业本科院校,并与县卫健局、县人社局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待毕业后按县及县以下定向招聘医学类本科生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职入编手续,大学期间县财政每学年给予10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 支持在职临床专业技术人员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本县注册从业的,县财政一次性补贴3000元;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本县注册从业的,县财政一次性补贴5000元。
第八条 支持在职人员学历提升教育。对取得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00元、20000元补贴。
第九条 大力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继续在本县执业的,县财政按每人每年5000元给予生活补助(完成规范化培训的次年一次性补助到位)。
第十条 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对省级、市级重点专科申报成功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4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资金由所在机构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到个人。
第十一条 从2023年起至2025年,由县卫健局每年优选10名年龄在25周岁以下的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到开设有临床医学专业专科以上的院校学习。委托培养学生毕业获聘到村卫生室工作后,县财政根据该委培生在医学院校培养学习时长按每学年10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贴。
第四章 人才流动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人才流动应坚持有利于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医疗机构诊疗秩序规范正常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支持县级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到镇卫生院轮岗,带动专业学科建设,在基层工作期间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予以职称晋升和聘任。每年有计划安排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到县级医疗机构轮岗进修。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委编办、
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养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与聘用单位应签订不少于6年的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享受安家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和免费家庭住房待遇,但在合同聘期内辞职或者离职的,须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安家补贴、子女教育补贴,支付家庭住房费用(家庭住房费用按本县公租房收费标准计算),并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取了在大学期间生活补贴的,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受到开除处分,以及毕业后未按定向培养就业协议约定的时间报到服务,或者未达到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生活补贴。委托培养学生毕业获聘到村卫生室工作后,未达到聘用合同约定的聘用服务期限离职的,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学费补贴。
前二款中应退还的各项补贴及应支付的家庭住房费用,未按规定在办理离职手续或自行离职时自觉退还或支付的,由县卫健局负责依法追回,上缴财政;引进人才与聘用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配合县卫健局做好相关补贴的追回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依照本规定享受过各项补贴的有医疗卫生专业执业资质的人员改行和跨县(区)调动,确需调动的严格按照离职和调动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8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卫健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