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4-0518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24〕53号
公开日期: 2024-11-15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镇规〔2024〕005-县政办004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镇坪县富硒产业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富硒产业发展,全面推动产业振兴,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

县域内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扶内容及标准

(一)富硒粮油类

1.大豆,玉米。发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大豆亩产达到80公斤以上,玉米亩产达到3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300元;纯种大豆或与其它植物套种(中药材、茶叶、果树等),大豆亩产达到150公斤,每亩奖补250元;种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2.水稻。当年发展稻渔综合种养,水稻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600元;当年将旱田改为水田,亩产达到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600元;种植面积达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3.马铃薯。当年繁育脱毒马铃薯原种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亩产达到15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200元;当年种植商品马铃薯相对连片100亩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4.油菜。当年种植油菜(直播除外),亩产达到125公斤以上,每亩奖补200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5.撂荒地种粮。当年利用撂荒地种植玉米、马铃薯、大豆等粮食作物,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00元。

6.非耕地种粮。对依法利用非耕地发展粮食生产,面积50亩(含)以上,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50元。

7.村集体种粮。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耕地(撂荒地和非耕地除外)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亩再奖补350元。

8.社会化服务组织。对开展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100亩以上粮食作物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亩产达到相应标准的,每年给予500元奖补。

9.信贷支持。对规模化(面积大于100亩)发展粮食生产所需的信贷资金,按照贷款年度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助。

(二)富硒养殖类

1.生猪。(1)当年新建标准化生猪圈舍600平方米以上,并配套建设相应粪污处理设施的,每平方米圈舍奖补100元。(2)当年引进原种种猪100头以上,对购买方每头奖补1500元;引进良种二元种猪200头以上(不含自繁自育的二元母猪),对购买方每头奖补1000元;(3)当年新建标准化固态粪污、液态粪污处理设施及畜禽尸体处理设施的,分别按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奖补100元。(4)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屠宰一头生猪奖补40元。(5)当年养殖出栏生猪300头(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头生猪再奖补20元。

2.山羊。当年养殖出栏山羊300只(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只山羊奖补20元。

3.牛。当年养殖出栏牛50头(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头牛奖补100元。

4.鸡。当年养殖出栏鸡5000羽(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只鸡奖补5元。

5.渔业。在符合用地条件下,当年新建特色冷水鱼养殖标准化池塘10亩以上,每亩奖补1000元;每投放一尾鱼苗奖补0.3元;当年出售商品鱼5000公斤(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公斤鱼奖补0.2元。

(三)富硒特色产业

1.魔芋。当年新发展魔芋面积相对连片50亩以上(在原种植地块翻种或补种的除外),亩产达到1000公斤以上,每亩奖补500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再奖补100元。

2.茶叶。当年新建茶叶基地相对连片50亩以上,种植密度不低于3000株/亩,每亩奖补500元;当年低改茶园相对连片100亩以上,改建后密度不低于3000株/亩,每亩奖补300元;当年新建富硒茶叶基地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每亩精制茶产量达到20公斤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奖补100元。

3.中蜂。当年新发展中蜂100箱(含)以上,每箱(桶)奖补50元;当年销售蜂蜜1000公斤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公斤奖补5元。

4.食用菌。当年新发展食用菌10万袋(含)以上,每袋奖补0.5元;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袋再奖补0.2元。

5.烤烟。当年新发展烤烟15亩以上,亩均产销烟叶250斤以上,每亩奖补300元。

6.其他类。当年新发展其他药食同源类基地相对连片100亩(含)以上,产品取得富硒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每亩奖补100元。

(四)龙头企业及园区

当年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每个园区奖补10万元。

(五)品牌创建

1.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安康市特色产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1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验收命名的,对每个示范区奖励5万元。

3.当年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2万元。

4.获得质量体系认证、食品生产许可的,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0.5万元。

5.当年制定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品标准,对每个产品标准的申报主体奖励0.5万元。

6.当年新研发的富硒产品,对每个产品的研发主体奖励0.5万元;制定富硒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对每个产品的申报主体奖励1万元。

(六)科技创新

1.当年获得农业类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农业类省级科学技术奖、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2.当年获得农业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对专利发明者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3.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正式命名自育新品种的,对每个品种培育主体奖励5万元。

4.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的,每个奖励5万元;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个奖励1万元;认定为市级科技型农业企业的,每个奖励2万元;

(七)农用机械

当年新购买的农业机械,除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外,按照购置机械发票总金额的30%予以补助。

三、认定办法

(一)富硒粮油类

1.大豆、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富硒认定以采样范围实地丈量面积为准;大豆与其它植物套作按照大豆占地面积进行折算。

2.旱改水。提供改前改后图片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3.非耕地种粮。提供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林业部门出具的非耕地和非林地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4.村集体种粮。提供依法收回耕地的相关印证资料,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

5.撂荒地种粮。以县农林水利部门撂荒地整治验收结果为准。

6.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粮食作物的合同、镇村证明等相关印证资料。

7.信贷支持。提供购买农资、土地流转、劳务用工、贷款金额及贷款利息结算等印证资料。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生产投入总额。

(二)畜禽类

1.生猪。圈舍及配套设施以实地丈量为准;良种引进以系谱档案、检验证书和购买发票为准;定点屠宰以检疫证书数量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养殖出栏头数为准。

2.牛、羊、鸡。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养殖出栏头(羽)数为准。

3.渔业。池塘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鱼苗以提供的购买发票及投放鱼苗现场测算数据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

(三)特色产业

1.魔芋。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亩产以现场测算为准。大田魔芋必须与玉米、高粱等高杆作物套种;魔芋每亩成活2200株以上,以田间测算株数为准。亩株数达不到2200株以上的,按比例折算面积;大田、林下魔芋栽培不规范(不成行、未遮阴、满天星)的、田间管理粗放的不予验收;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2.烤烟。以县烟草公司签订的种植合同及烟叶销售发票为准。

3.茶叶。面积以实地丈量为准,密度以现场测算为准;富硒茶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

4.中蜂。当年新发展数量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总蜂箱数量减去年的留存蜂箱数量);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销售数量为准。

5.食用菌。对符合规格15cm×55cm,且养菌成功的菌筒进行现场清点,以实地清点袋数为准;富硒认定在提供抽样范围和检测结果的基础上,以实际清点袋数为准。

(四)龙头企业和园区

以认定文件为准。

(五)品牌创建

1.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区以证书及相关批文为准。

2.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质量体系、食品生产许可以证书为准。

3.企业标准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4.新开发富硒产品为当年授权使用产品,产品名称有“富硒”或“硒”字样,产品外包装有硒含量标识。富硒企业或团体标准为当年发布,标准名称有“富硒”或“硒”字样。

(五)科技创新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及相关批文为准。

2.科学技术奖、推广奖以表彰奖励文件和证书为准。

3.新品种选育以陕西省品种委员会命名文件为准。

4.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认定文件为准。

(六)农用机械

必须是纳入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机具,以当年购置农业机械的发票为准。

四、验收程序

(一)主体申报。经营主体据实填写富硒产业奖补资金申报表,向当地村委会申报。

(二)联合验收。由镇政府牵头,组织镇村干部、帮联部门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在镇村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

(三)抽查复核。由县委农办组织相关部门及各镇,对富硒产业奖补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按抽查复核比例不低于30%,县级复核结果与镇级报送验收结果误差小于5%的,以镇级验收结果为准;县级抽查复核结果与镇级验收结果误差大于5%或误差较大的,由镇级负责重新组织验收。

涉及相关证书、认定文件于当年11月底前报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予以验收。

(四)审核公示。由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汇总,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金兑付。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依据验收认定结果,将奖扶资金兑付到经营主体一卡通账户。

五、资金保障

富硒产业奖扶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林业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各级农业发展资金和财政衔接资金予以保障。

六、责任追究

对新型经营主体在申报中弄虚作假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回奖补资金并纳入不诚信黑名单管理,公开向社会公布。对相关人员在验收、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县委农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s://www.zhp.gov.cn/Content-2771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