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5-0432 | 发布文号: | 2025年第101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17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一是指导、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二是负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指导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三是负责审查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是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和执法队伍执证管理。
五是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办反馈问题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