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5-0438 | 发布文号: | 2025年第102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1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深入贯彻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我局根据“三定”方案、《镇坪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镇办字〔2021〕6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进一步梳理了本单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向社会公开。
1.负责县镇及规划区生态环境设施建设。
2.负责全县城镇污水处理施提标改造和城镇雨污分流工程 以及污水收集系统规划和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牵头 负责县城及规划区黑臭水体整治。
3.负责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和污泥规范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工作;负责因垃圾处理场、城 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县城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工作职责 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
4.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推 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 堆放点整治。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5.负责市政工地及老旧城、棚户区改造以及城镇建筑工地 (含房屋拆除)扬尘、道路扬尘污染、废水、噪声、废气、恶臭等 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 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 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6.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方案,组织、落实 扬尘控制措施。加强秋冬季施工监管。
7.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 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技术标准。
8.负责城镇燃气推广利用,督促特许经营企业加大天然气入 户安装力度,推动城镇燃气推广利用工程向有条件的镇村延伸。 指导城镇清洁取暖。
9.负责疫情期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和处理工作。
10.严肃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未批先建、未按照规划许可 内容建设的批小建大等违规建设项目。负责县城及规划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工作。指导小城镇、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新型农村杜区建设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1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 件应急工作。
12.负责县城及规划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包 括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噪声、公共活动场所 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 室内娱乐活动噪声、室内装修噪声、燃放烟花爆竹噪声、夜市摊 点噪声、建筑工地噪声等以及商业经营活动中因使用空调、冷却 塔等固定设备、设施而产生的噪声的监督管理。
13.负责县城及规划区道路两侧销售散煤或散煤整治和公共 场所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随意摆放,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
14.负责县城及规划区内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 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等垃圾烟尘和恶臭污染,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焚烧冥币污 染、渣士车运榆污染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县城及规划区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以及违规 取土、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监督管理。
16.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实 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 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严格执行道路每日机械化清扫 2 次,每天洒水不少于 5 次,每周冲洗不少于 2 次(冲洒水车在气 温 3℃以下或下雨天不得上路作业)及洒水同时喷雾防霾车全天 候巡回作业要求。夏季、秋冬季洒水保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督办反馈问 题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生 态环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