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5-0446 | 发布文号: | 2025年第106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2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一、依法侦查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以及阻碍生态环境领域依法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行为。
二、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行为。
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高排放老旧车提前淘汰工作,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严格查处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安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过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入境检查、重点护送、出境通报”机制。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七、优化交通管控措施,减少道路拥堵导致的机动车污染排放,适时定制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八、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对生态环境部门取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九、严查超载超限运输车辆,配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渣土车“跑冒滴漏”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十一、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和督办反馈问题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县生态环境委员会交办的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