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1/2025-0096 | 发布文号: | 2025年第233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26 | 公开目录: | 执行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涉及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 备注 |
1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陕西省旅游条例》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月开展1次市场主体检查。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 | |
2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2年3月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月开展1次市场主体检查。 | 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电信等部门 | |
3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月开展1次市场主体检查。 | 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卫健等部门 | |
4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 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住建等部门 | |
5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开展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举办艺术类考级的单位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2017修正本)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半年开展一次考级活动检查 | 县消防大队 | |
6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举办艺术品经营活动单位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月开展1次市场主体检查。 | 县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 |
7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网络巡查 | 每月开展1次市场主体检查。 | 县公安局 | |
8 | 镇坪县文化和旅游广电局 | 对文旅广电局主管的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安全检查 | 文旅广电局主管的文化旅游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现场检查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 涉关镇、县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