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5-0104 发布文号: 2025年第235号
公开日期: 2025-05-27 公开目录: 执行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涉及的其他行政执法单位
1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7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一年两次,丰水期、枯水期) 2025年1-12月
2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年第27号)(2017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一年两次) 2025年4-12月
3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根据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修订)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一年两次) 2025年4-12月 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
4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本行政区域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 公路运输单位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1998254号)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一年一次) 2025年4-12月 县交通局
5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饮用水供水单位、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2004年第17号)(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国家和省、市级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文件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一年一次) 2025年
6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一年两次) 2025年4-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