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5-0664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25〕45号
公开日期: 2025-10-10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5年 9月3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镇坪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办发〔2025〕 45 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镇坪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以及审计署、省审计厅关于投资审计的新要求、新部署进行制定。

 二、拟解决的问题

起草该实施细则拟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规范公共投资审计的对象、范围、程序等;二是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职责权限和纪律要求;三是对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原则、费用支付等作出规范;四是对审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公共投资审计的协调配合、强化结果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编制过程

该实施细则的起草经历了酝酿、起草、交换意见、上会研究等程序:一是通过向上级审计机关请示、查阅市局规范性文件、参考兄弟县区的做法等方式,充分调查研究我县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经验教训和不足之处,与投资审计人员多次交流沟通,充分酝酿起草实施细则的准备工作;二是由基建投资股起草我县公共投资审计的实施细则初稿,经审计局法制股、局班子成员传阅,由投资股、局领导、法制股等分别多次交换看法,提出修改意见,投资股将反馈的意见收集整理,经镇坪县审计局业务会议研究讨论成型。三是2025年5月14日,镇坪县审计局向全县各镇各部门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回3个单位反馈,无意见和建议;2025年5月29日至2025年6月28日,镇坪县审计局通过镇坪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镇坪县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征集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0个。2025年8月21日,县司法局完成对《细则》的合法性审查;9月9日,县政府2025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细则》送审稿,9月 30 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规范性文件。

四、主要内容

《细则》条款共二十二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审计署相关要求,《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二)进一步强调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规范性。
  《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公共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坚持依法审计、量力而行,公共工程项目审计计划应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需要,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选择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开展审计,进一步提升投资审计计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第七条明确县审计局将通过竣工决(结)算审计、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跟踪审计、绩效审计等多种方式,根据审计署关于投资审计转型发展要求,加强对公共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使审计机关能够以审计促进提高公共工程项目投资绩效,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项目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县审计局,主要强调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为充分利用大数据资源,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开展投资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进一步理顺投资审计工作保障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
  为保证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和资源,《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共工程项目审计,明确聘用经费的来源。同时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参与、干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项目各类管理活动。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等公共工程管理活动。
  (五)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坚决防止“以审代结”。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不得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明确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结算的审计是行政监督行为,不能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以结算审计结果未出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做好工程结算并及时支付工程款。
  (六)进一步压实审计整改责任。
  《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县审计机关,同时向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该规定进一步压实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审计整改责任,强化投资审计重要作用,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更好发挥投资审计的监督职能。

五、关键词诠释

公共工程项目:一般是指政府投资或参与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
  投资审计转型发展: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召开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公共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实现公共投资审计“三个转变”的要求,即从数量规模审计向质量效益审计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


政策文件链接:https://www.zhp.gov.cn/Content-28598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