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5-0678 发布文号: 2025年第357号
公开日期: 2025-10-15 公开目录: 医疗卫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开始啦!

一、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

二、缴费标准

 2026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全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三、参保资助政策

资助类别

资助对象

资助标准(元)

个人缴费

全额资助

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00元

0元

定额资助

低保对象。

200元

200元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00元

200元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00元

200元

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参保个人缴费先由参保人向税务部门全额缴纳,财政对其个人缴费的补助由县卫健部门直接兑付给个人。

个人缴费补助每人每年40元(先缴后补)

四、集中缴费期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25日。

五、待遇享受期

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后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一般人员在集中缴费期以外时间参保缴费,执行长效机制关于等待期的相关规定。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就医费用均不能报销。                 

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人员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参加居民医保,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            

职工医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居民医保待遇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新生儿   

①新生儿出生在90天内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②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③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90天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   

①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如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②如不符合连续参保要求,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可享受待遇。   

③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待遇

1.纳入绿色通道的特殊人员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按全省规定的个人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全省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    

3.落实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医保缴费咨询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镇坪县税务局:  0915-8821237

镇坪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0915-8822747

镇坪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0915-8825368

                                0915-8825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