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1/2026-0144 发布文号: 2026年第60号
公开日期: 2026-02-1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人民政府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的通告

松材线虫病俗称“松树癌症”,是由松材线虫引起的一种毁灭性森林病害,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致死性。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重新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规〔2023〕7号)《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县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界定与严格管控

疫区: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和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点:指以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无疫情标准:指经过有效防治并在秋季普查中,确认未发现松树病死株,且对媒介昆虫(主要是松褐天牛)取样检测未发现松材线虫的状态。

二、规范除治疫木

(一)疫木除治。所有采伐的松树树干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条,必须于采伐当日,在采伐山场就地就近选择安全地带集中烧毁,直至完全炭化。焚烧过程由专人现场监管,全程摄像并存档,确保用火安全。严禁采用套袋熏蒸方式处理疫木。

(二)伐桩处理。采伐后,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处理时,在伐桩上放置磷化铝熏蒸,使用厚度不小于0.1毫米的塑料薄膜完全覆盖并绑紧,最后用土将薄膜四周压实密封。

(三)禁止疫木流通与利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存放、收购、加工、销售、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疫木当做柴火。

三、法律责任

(一)监管责任。对在防治工作中出现疫情除治不力、疫木监管不严、瞒报漏报疫情、信息发布不规范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责任。

1.对违反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或造成疫情扩散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采伐、挖掘、捡拾疫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存放、出售、收购、加工和利用疫木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从疫区或者经疫区运输林木种苗及其繁殖材料、松木及其制品的车辆,途经本县中途驶离高速公路的,对货物进行销毁处理,对运输工具及包装物进行除害处理,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或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森林资源,守护绿水青山,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请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严格遵守本通告,积极参与联防联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共同筑牢我县生态安全屏障。

特此通告。



镇坪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