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以来,镇坪法院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中制定实施了“三大举措、两项原则、三个注重”的“
勇于探索,贯彻群众路线,出台维权工作“三项举措”。一是建立完善妇女维权合议庭,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该院在民庭专门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并抽调刑庭、执行庭和基层法庭的法官组成,以全方位、多角度服务于广大妇女儿童维权。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大案要案,其范围包括因家庭暴力等导致感情裂痕引起的婚姻家庭案件、妇女儿童财产权的案件、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案件及其他明显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权合议庭成员通过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有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规定和省院、中院有关审理妇女儿童案件的简报、动态、文件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设了一支有朝气、热情高、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的集体,为做好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在参与维权工作中的优势作用,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确保维权的落实。根据妇联干部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多,了解妇女工作的情况和社情民意,有着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具有特殊的亲和力,容易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有助于减少法官与当事人间的隔阂等特点,该院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妇联特邀陪审员的作用,先后从妇联、团县委干部中聘请了2名特邀陪审员,参与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对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执行,尽可能邀请特邀陪审员参加,减少当事人的误解,增加透明度,加深社会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以利于纠纷的解决,提高执行效率。三是坚持受案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优先的原则,及时高效地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民事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等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办理司法救助,为其减、免、缓交诉讼费等;涉及执行的,切实加大执行的力度,及时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在最短时限内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贯彻打击、保护“两项原则”,严惩打击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分子。一是注重受害妇女、儿童的生存条件的保障。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维权合议庭法官耐心为受害方讲解法律、释明诉权,帮助他们得到应有的赔偿。在判处民事赔偿时尽可能多地依法予以照顾,使被害妇女、儿童不仅在精神上得到抚慰、在经济上也得到救济。二是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中,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尽力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2010年来共指定辩护 12人次,对未成年人罪犯审理时,全部都有监护人出庭;在量刑时都充分考虑案犯的各种因素,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坚决贯彻对少年犯从轻处罚的法律原则。三是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女性犯罪往往与家庭纠纷、婚姻不幸密切相关,但是作案手段往往恶劣残忍,不计后果。维权合议庭法官们在审理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坚持程序、实体“两个注重”,确保维权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突出程序的规范性。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与父母共同生活均能征求其意见;同时注重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息诉和和解思想工作;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有指定监护人,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突出实体处理的公正合理性。案件开庭前先进行调解,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将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至最低点;在离婚案件中,不仅考虑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其性格、平时的行为习惯及家庭状况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综合考虑由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抚养子女;对涉及抚育费纠纷案件,在考虑抚育费标准时,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的抚育费标准,有工资收入的严格按比例确定,无工资收入的,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判决。对因客观情况变化要求提高抚育费的,依法保护;对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维权工作,使我院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步入良性、高效的轨道,开拓出独具特色的维权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