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新经济增长点的发展壮大,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实现美丽富裕新镇坪建设目标,根据《镇坪县经济增长点培育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扶持政策指导意见。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财政资金引导。从2015年起,县级财政每年预算1000万元发展资金,用于新经济增长点的培育。通过支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园区建设,将其培育成为全县的主导产业。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确定扶持企业、扶持资金额度、具体扶持方案,并通过电视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无异议后,按《镇坪县产业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5〕31号)文件规定兑付。
2.实行“四上企业”奖励扶持。从2015年起,对年度内经县统计部门确认,在本县注册并新进的“四上企业”,按《镇坪县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办法(暂行)》执行。
二、项目支持政策
3.建立“五个一”帮扶机制。从2015年起,对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主抓、一个部门主帮、一个团队服务、一套机制考核、一个问题一套解决方案”。
4.项目资金扶持。凡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5.实施技能培训。凡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其员工需要培训的,由企业申请,县人社局定期定向组织免费培训。
6.配套基础设施支持。凡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或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县级优先统筹、整合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建设。
7.龙头企业扶持。严格执行《镇坪县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镇政办发〔2014〕124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推荐申报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三、融资支持政策
8.把创业促就业及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引入新经济增长点培育领域。县扶贫局、县人社局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重点支持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或项目。
9.重点产业保险补贴政策。2015年,发展种植、养殖项目的企业,参加农业保险的,政府按政策给予补助。
10.金融扶持政策。从2015年起,县级金融企业在全县选1-2个镇,每个镇选择2-3个纳入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或规上(限上)企业全面开展金融支持工作,以点带面、重点突破。
四、财税支持政策
11.严格执行减税清费政策。凡纳入县上经济增长点培育的企业,其税费上缴,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及国家各项减税清费政策,严格执行落实到位。
12.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对“个转企”企业,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到位。
13.积极解决企业上缴税收具体问题。对小微企业培育成规上(限上)企业后,其上缴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问题的解决由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