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35-2006-0039 发布文号: 2011年第21号
公开日期: 2011-10-31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人员防护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附则
  6.1  预案管理

  7、附件
  7.1  《镇坪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正文: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安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影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镇坪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以防为主。把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监测网络,强化预警分析,搞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3)统一领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协同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和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有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印发,报县政府备案。
  (4)乡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报县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安全单项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庆典、节日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县委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成立县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分管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镇坪县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县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县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县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镇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信息和联络工作。

  2.3  工作机构
  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乡镇政府是在各乡镇党委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 专家组
  县应急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或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矿区、林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
  本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信息监测部门或事发地政府的紧急通报进行分析评估,当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时,报请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确定事件级别,制定应急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发布启动命令,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
  县应急委员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不断完善预测预警机制,科学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乡镇政府要按县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加快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设。

  信息监测:
  (1)由县级政府负责自下而上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在现有气象监测、汛情监测、环保监测、地震监测、交通安全监测和森林防火监测等手段的基础上,拓宽信息渠道,扩大监测范围,划分监测区域,明确监测任务,完善监测设施,提高监测能力。
  (2)由乡镇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或本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管理工作;掌握本行政辖区和本行业重大危险源数量、重大隐患分布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和风险分析工作。

  预警系统:
  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特别是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防汛、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预警系统建设,加大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投入。

  预警级别及发布: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依次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与事件分级一一对应。
  (2)预警级别坚持动态确定原则,各级应急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紧急预警:
  (1)各专项指挥部、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的预警建议。
  (2)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与毗邻乡镇的预警信息通报制度,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时,及时通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通报相关信息。

  3.2  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
  (1)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有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重要信息报告后,研究判断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及时提出紧急处置建议,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并将县应急委员会领导同志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突发公共事件中出现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情况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外事办,并按规定通报、沟通和协商。

  先期处置: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2)县应急委员会在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应急响应:
  (1)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县应急委员会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应急委员会适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事发地政府一旦发现事态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应急委员会发出请求,由上级应急委员会协调其他应急力量予以增援。
  (3)如果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将会进一步扩大,本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以县政府的名义,按有关规定协调驻县的中省市驻镇单位、人武部、武警中队给予增援,或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给予支持,并按程序办理。

  指挥与协调:
  (1)I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报请县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专家组同时启动并参与应急工作;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事发地乡镇政府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具体负责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3)III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县相关专项指挥部给予相应支援,需要时,县应急委员会专家组派人指导,由乡镇政府领导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分管副县长到达现场,负责组织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4)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事发地乡镇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专项指挥部领导负责指挥。必要时,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派人到达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整个事件由乡镇政府全权负责处理。

  紧急状态: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已经超出本县的有效控制能力,需要宣布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依职权决定后实施;需要宣布全县进入紧急状态时,以县政府的名义上报市政府依程序、依职权决定后实施。

  社会动员:
  (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社会动员。在启动各级相应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和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根据需要,动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所有可以动员的一切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全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和公众媒体搞好动员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工作;乡镇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乡镇应急委员会报请县应急委员会批准,报县政府备案。

  应急结束:
  (1)县应急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2)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需将处置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应急委员会或县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乡镇应急委员会或其专项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情况要及时通知到参与事件处置的所有部门和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重建

  善后处置:
  (1)县应急委员会会同事发地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事故现场,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3)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2)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同时,司法部门要积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
  (3)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在各自工作的范围内,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

  保险与理赔:
  保险公司要发挥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各类危害事件的特点,逐步扩展保险种类,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理赔。

  调查与评估:
  (1)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要适时成立调查小组,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的10日内向县政府应急委员会提交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
  (2)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在宣布应急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核查小组,对事件危害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应急委员会。
  (3)县应急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报。

  恢复重建:
  事发地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恢复与重建工作。需要县政府给予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提出请求,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确需请求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

  3.4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2)县应急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县委宣传部派员到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并使用统一的规范化格式文本。
  (3)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专家评论及灾情报告报县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必须遵守纪律,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外、涉及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等重大问题的新闻报道,必须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5)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  应急保障
  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县直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的急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1)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社区、公益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是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社会力量的应急能力建设,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识和技能。
  (3)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乡镇政府按照预案分工调用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跨地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或协调中省市驻镇单位参加应急救援的,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

  4.2  财力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请求,县财政适当给予支持,必要时由县政府请求市政府给予支持。
  (2)县政府和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的管理,重大资金的动用必须由县政府应急委员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和分级,制定二级储备、调拨方案,明确储备地点、储存方式、储存物资种类、储藏数量和调拨程序等,应急储备物资调用由县应急委员会统一协调。
  (2)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县计划局协助做好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卫生局负责药械、药品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救灾帐篷、衣被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贸局负责基本生活用品及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要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建立应急生产调度启动机制。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经营潜力信息储备发展,逐步形成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综合批零市场等相结合的应急货源组织网络,以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

  4.4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积极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1)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应急处理机制、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信息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掌握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及专业特长等情况;做好应急医疗救护队伍、疾病控制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等资源的调度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1)了解和掌握全县交通网络分布、等级水平、使用状况等,以及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和使用状态等情况。
  (2)县应急委员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县交通局负责公路运输车辆等交通工具及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县公安段负责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保障工作;其它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以保证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1)县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县武警中队制定治安维护应急保障预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做的各项工作。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设施和重要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
  (3)事发地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

  4.8人员防护
  (1)各乡镇政府要把紧急避险场所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集镇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保障安全、能够满足应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紧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学校、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性宾馆、招待所、酒店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2)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明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3)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个人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1)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广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形成覆盖乡镇、村组的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跨部门、多路径、有线与无线相结合,使应急指挥系统化、网络化。
  (2)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保证事发现场与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专项指挥部的有线、无线通讯联系畅通。

  4.10  公共设施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  科技支撑
  县科技、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各专项指挥部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设定演练中的应急事件、区域、规模,明确演练实施的方法、程序、评估等内容。乡镇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2)参加预案演练的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抢险、森林消防、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以及水、电、油、气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行业单位。
  (3)预案演练从类别上分为自然灾害应急演练、事故灾难应急演练、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演练;预案演练从形式分为实地仿真演练、机关作业演练和网络模拟演练。
  (4)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包括个别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的大规模联合演练一般每2年组织1次,通过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的综合能力。

  5.2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有关部门编发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常识手册。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紧急避险、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在集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进农户活动,增强公众安全防范意识。
  (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内容(涉密内容除外)、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
  (4)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县应急委员会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每年1次;乡镇应急委员会组织村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至少1次。
  (5)县政府应急委员会、乡镇应急委员会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组织1次,并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县监察局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应急措施依法实施监督。
  (2)各级应急委员会负责对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各级政府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坪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备案。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具体制定相应的预案。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镇坪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