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34-0017-2015-0222 | 发布文号: | 2011年第187号 |
公开日期: | 2011-11-04 | 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1、提交申办报告及办学章程。
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拟办教育机构的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招生范围,规模及办学基本条件等。办学章程应按照福州市民办学校章程样本制定。经初步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审批表》(一式四份)。
2、报送材料:
(1)举办者填写的《审批表》(一式四份);
(2)举办者身份证、资格证明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明和聘用合同;
(3)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用的协议书;
(4)联合办学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包括联合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理人;办学的性质、类别和地址、专业设置;出资方式(包括资金、实物及房屋使用权等);内部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职权;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
(5)审批机关按有关规定,要求举办者提供的其他材料。(食堂卫生许可证、消防意见书等)。
3、教育局评议委员会组织评议。实地考察、检查办学条件。
4、评议意见提交审批委员会审核决定。
5、审批机关核实材料,办理审批和发证工作。
6、审批学校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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