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32-0003-2012-0447 | 发布文号: | |
公开日期: | 2012-01-26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倡导绿色、文明、安全、有序燃放,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和《镇坪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现将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2012年春节期间,城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22日至1月2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2月6日(正月十五)上午7时至次日0时,0时以后至上午7时前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竹溪河口加油站、应加坪加油站、竹溪河口变电站、医院、车站、广播电视设施、通讯设施及其他易燃易爆单位周围50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春节祭奠期间,不得在山林、草丛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燃放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楼道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本单位职工及群众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违反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规定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