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01-0016-2012-0449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2〕3号
公开日期: 2012-02-1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镇坪县春节、元宵节期间火灾防控预案的通知

  镇坪县春节、元宵节期间火灾防控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春节、元宵节期间火灾防控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火灾事故防控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对火灾现场实施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及“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方针,把预防和加强日常监管与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突出源头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火灾应急救援防控体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逐级落实防控监管、演练和培训工作。

  (3)消防为主,专群结合。在发挥公安消防部队消防监督、灭火救援专业化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壮大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力量;全面提升公民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积极配合参与火灾预防和火灾应急救援行动,实现火灾防控专群结合。

  (4)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建立好五个第一,即火灾发生后第一时间调集足够的警力和有效的装备、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第一时间进行战斗展开、第一时间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火势。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镇坪县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党政机关、高层地下建筑和电力、交通、通信、水利枢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的火灾事故防控工作。

  2  防控措施

  (1)火灾事故预防

  落实政府部门火灾预防职责。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深入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政府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设施建设、检查考评的责任;实行各镇领导分片包干责任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镇“一把手”是火灾预防的第一责任人。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针对自身特点,开展防火督导检查。

  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镇、各单位要针对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组织文化、住建、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集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根除火灾隐患,净化消防安全环境,构筑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防火墙”。

  坚决铲除重大火灾隐患。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并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消防部门立即提请政府关停,并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

  深化防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全方位、多角度地向全社会宣传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逃生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提升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防控火灾的能力,构筑全民消防安全“防火墙”。

  实施“人防、物防”建设,提升火灾预防水平。依托公安消防机构、派出所,落实日常监督、防火巡查、夜间值班等人防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打牢火灾“人防”基础。各级政府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检查,督促社会单位全面检测、维修和保养建筑内部各类消防设施,确保建筑物内部的火灾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完整齐全,打牢火灾“物防”基础。

  3  火灾防控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镇坪县火灾防控组织体系由县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火灾预防组织体系、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三部分组成。

  3.2县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

  县政府火灾防控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成员由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将春节、元宵期间火灾防控工作列入县政府工作重要议事议程内容进行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防火安全重大问题。

  4  火灾预防组织体系

  4.1镇坪县火灾预防组织体系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各部门组成。

  4.2 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1)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公安局、发改局、教体局、安监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消防大队组成。

  (2)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与要求,研究部署全县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指挥,查处火灾事故。

  4.3 相关部门职责

  (1)公安局。负责对全县防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2)消防大队。负责全县消防监督执法及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全县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消防力量建设;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分析,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对下级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火灾现场的指挥和扑救工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

  (3)发改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发展;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加强消防重大项目的建设。

  (4)教体局。负责教育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

  (5)监察局。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6)民政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7)财政局。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督促指导各级财政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8)住建局。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发现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督促指导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适时进行修编,使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对依法应当经消防部门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9)卫生局。督促指导医疗卫生系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严格医疗机构开办的审查许可,对必须经消防行政许可方能开办的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

  (10)文广局。督促指导系统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协助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娱乐场所开办的审查许可,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经常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义务宣传教育,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11)工商局。依法办理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未取得消防许可的不予登记;督促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企业,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依法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12)质监局。依法开展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13)安监局。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评内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辩识、登记工作,督促指导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5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火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应急办、灭火现场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组成。

  5.1 人员组成

  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和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分管消防的副局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特大火灾灭火工作做出重大决策,并负责调动各有关方面的人力、物力,保障灭火物资和后勤生活物质的供应实施统一指挥。成员单位由公安局、安监局、卫生局、自来水公司、电力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气象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电信分公司等组成。

  5.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县政府领导授权下负责组织专家咨询组,灭火现场指挥部和各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应急工作;接到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到场;负责应急队伍的日常训练和应急工作的演习;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  应急响应

  6.1 等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火灾(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6.2 信息报送与处理

  (1)火灾事故报告和程序。

  火灾事故等级由消防大队负责确认,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火灾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公安局和县政府办,县政府办应当在2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发生一般(Ⅳ级)火灾事故或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党政机关、高层地下建筑和电力、交通、通信、水利枢纽等重要场所及其周边火灾事故,接警的消防大队立即向县公安分局报告,县公安局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市公安局根据火灾现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2)火灾事故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重、特大火灾和较大火灾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火灾扑救总结报告3类。初报从接警后10分钟内由消防大队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续报是消防大队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报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市政府,但不应超过12小时;火灾扑救总结报告在火灾事故扑救完毕后48小时内由消防大队向县政府上报,并由县政府或消防支队上报市政府。一般火灾可根据实际情况上报。

  初报采用口头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重、特大火灾、较大火灾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着火物资、燃烧面积、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危害程度、火势蔓延和发展变化等部门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火灾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灭火救援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火灾扑救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分文字和图表两部分内容。文字部分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参加灭火救援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图标部分包括灭火战中部署图、火场供水图、灭火战斗照片(录像)。

  7  火灾防控保障

  (1)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公司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2)物资保障。各镇、各单位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必要时可启动民政救灾救援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区域。消防车辆,照明、灭火等救援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环卫部门的洒水车作为消防车的补充,所属单位应落实应急制度,并做好准备工作。

  (3)资金保障。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员培训、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8  有关要求

  (1)本预案是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火灾防控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查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的指导性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1)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实施火灾防控工作。要充分认清火灾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加强联系,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做到火灾预防工作措施得力,灭火救援工作反应快、行动快、效果佳,确保万无一失。

  (3)灭火救援指挥必须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要服从指挥部的命令,不得各行其事,擅离职守,要加强请示、汇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4)灭火救援始终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及“先控制、后消灭”的战术原则。

  (5)各单位、各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火灾防控预案,明确责任,加强检查指导,开展综合演练。同时,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6)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在人员组织、机械车辆、物资准备、应急措施等方面抓好落实,保证做到“平时能防、战时能战”。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时,凡因工作不落实,发生事故后出动不及时或不服从调动而影响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