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25-0016-2012-0451 | 发布文号: | 镇政发〔2012〕3号 |
公开日期: | 2012-02-16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第三次文物普查,我县共发现登记(不含子目录)田野文物保护单位174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 “镇坪古盐道”等39处田野文物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补、拆迁及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所有施工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镇坪县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