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2428-0004-0016-2012-0457 | 发布文号: | 镇办发〔2012〕7号 |
公开日期: | 2012-03-0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镇坪县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倡导社会文明新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行为,有效遏制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财不正之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的通知》(安纪办发〔200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及中省市驻镇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的干部。
第二条 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聚财敛财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利用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调动升职、小孩满月、生病住院(或病愈出院)等事由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收受亲属以外的礼品、礼金、慰问金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实行报告审批备案制度。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领导干部必须如实填报《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报告(备案)表》或《领导干部操办丧葬事宜报告(备案)表》。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应在事前15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操办事由和拟办形式、时间、地点、筵席标准及桌数、宴请人员范围),经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审批后,报县纪委备案;事后15日内向县纪委书面备案操办情况(内容包括实际操办形式、时间、地点、天数、筵席标准及桌数、宴请人员范围及人数、收受贺礼总金额)。操办丧事时间紧来不及事前书面报告的,应在事前先电话口头报告(受理人如实做好记录),事后15日内按程序补办书面报告审批备案手续并备案操办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自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崇尚文明新风,提倡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严禁借机敛财等行为,努力营造节俭、文明的良好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必须带头遵守执行“十禁止”规定。
1.禁止广告宣传。不准以电视、在筵席举办地点悬挂横幅(电子屏幕)、帖对联等各种形式打广告,面向社会进行宣传。
2. 禁止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委托他人通知等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和非亲属赴宴送礼(亲属除外);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组织的名义代领导干部通知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3.禁止设立礼房。不准在宴请地设立礼柜、礼房。
4.禁止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在县城举办筵席规模不得超过25桌(每桌10人为限),在农村举办筵席规模不得超过30桌,超出此规模的,必须申请本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派员监督并提前书面报县纪委备案。严禁使用公车,严格控制个人租用和私家车数量,婚嫁迎亲不得超过10辆,提倡使用大巴车。不准分批次宴请,变相突破规定的限额规模和数量。
5.禁止公务人员参与操办。不准国家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参与操办,特殊情况确需请国家公务人员帮忙操办的,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报县纪委备案(除亲属外,不超过5人)。
6.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办公场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不准领导干部私自带公车参与婚丧喜庆活动;不准在婚丧喜庆地或宴请地停放公务车辆;不准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特殊紧急情况确需借用公车(一次不超过4辆)、公物的,必须凭借用单位证明到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并交纳燃油租赁费,再凭本人申请和交费正式收据到县纪委备案。
7.禁止公款送礼。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送礼;不准个人以单位名义参加宴请和送礼;不准个人在任何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礼品、礼金。
8.禁止未批先办。不准未按规定程序报告、未如实报告或报告后未获批准而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
9.禁止违规收礼。不准收受任何单位的礼品、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确实无法拒收的,单人礼品、礼金一律控制在200元以内,超过此标准的,必须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县纪委廉政账户。
10.禁止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的装扮、抽打、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党组织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县纪委党风廉政室要对报告备案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提醒报告人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报告人重新报告;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报告人及时纠正。
第七条 各镇各部门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县纪委监察局在党风廉政室设立常年举报电话(8822070),受理查处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举报。群众举报查证属实严肃处理,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第八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违反本规定事前不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一律按弄虚作假、顶风违纪论处;收受单位公款或管理及服务对象礼品、礼金的,一律按受贿论处;借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给领导干部送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的,一律按行贿论处;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党政纪规定,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本规定行为屡禁不止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干部管理 婚丧嫁娶△ 规定 通知
中共镇坪县委办公室 2012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1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