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2428-0025-0016-2012-0475 发布文号: 镇政办发〔2012〕17号
公开日期: 2012-04-25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3月12日至3月2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由各镇、各有关部门按属地和行业主管的原则组织,采取企业自查,各镇和各有关部门条块结合全面检查,县政府组织督查检查的方式进行。一是企业自查。全县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消除隐患。二是全面检查。各镇、各有关部门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所属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三是督查检查。县政府采取明查暗访、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检查内容

  针对事故多发易发领域和季节特点,重点加强对矿山、道路交通、学校、建筑施工、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监管。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一)煤矿安全。由县经贸局负责,要把技改和在建煤矿生产作为检查督查重点,对煤矿的职工安全培训、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企业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及时整改消除。

  (二)道路交通安全。由县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负责,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道路交通路面管控和车辆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

  (三)学校安全。由县教体局牵头,县住建、公安交警、交通、公路段等部门配合,对校园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安全大检查,重点排查校园周边建筑施工危及校园安全的隐患,以及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严防事故发生。

  (四)建筑、重点项目及水电建设安全。由县住建局、移民局牵头,各涉关部门配合,要检查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单位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检查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

  (五)非煤矿山和地质勘探安全。由县安监局负责,要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现场施工和管理、资质证件及有关材料是否报送备案等情况。

  (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由县安监局负责,要根据当前季节特点,对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容易引发事故的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全方位的检查。

  (七)重点行业的消防安全。由消防大队牵头,消防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深入推进“清剿火患”行动,重点对KTV、宾馆、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加强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落实,迅速深入基层和一线进行检查。县级各行业检查组要由主要领导带队,配备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实地进行全面、严格地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集中精力、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排查隐患,扎实整改。各行业各部门要在全面检查、不留死角的基础上,要针对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行业领域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尤其要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新开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关;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学校、煤矿和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排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对查出的重大问题、重大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时限、防范措施”四落实。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为保证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实效,县上成立由县政府法制督办室、监察、安监和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负责对此次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对检查不重视、检查不细致、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管责任不落实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认真总结,积极上报。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安排部署这次检查工作,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及期限、监管办法等形成书面材料,并于3月24日前以正式文件(附检查记录等)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